
朗读
各区(县、市)减灾委,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025年1月1日
宁波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专家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四级响应
4.2 三级响应
4.3 二级响应
4.4 一级响应
4.5 启动条件调整
4.6 响应终止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5.1 信息报告
5.2 信息发布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地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注重灾害救助工作效率;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互救,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现灾害救助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组织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及受灾区(县、市)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根据需要决定请求国家和省的支援;研究决定自然灾害救助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防减救灾委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为市防减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承担市防减救灾委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对灾区支持措施,检查监督工作落实情况。
2.3专家组
市防减救灾委依托市应急专家库组建专家组,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等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供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灾害来临前,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向市防减救灾办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需要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和服务。市防减救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开展灾情预评估,当评估可能出现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县、市)防减救灾委、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的准备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指导有关地区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组织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明确转移责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政府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
(4)启动救灾物资调拨机制,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防减救灾办或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必要时,市防减救灾办启动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工作。
(5)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6)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7)必要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三、二、一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4.1 四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或30户以上、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全市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4.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由市防减救灾办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4.1.3响应措施
市防减救灾办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2)组建督查服务专项工作组,由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副局级领导担任组长,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核查情况,向市政府请示追加市级救灾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及时下拨市级救灾资金。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物资发放。市交通局、中国铁路上海局宁波工务段、宁波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7)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8)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 三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全市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3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4.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报告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
4.2.3响应措施
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县、市)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核查情况,向市政府请示追加市级救灾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及时下拨市级救灾资金。宁波金融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等工作。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物资发放。市交通局、中国铁路上海局宁波工务段、宁波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消防救援支队做好抢险救灾相应准备,协助受灾地区政府救援受困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和群众紧急转移相关工作;指导做好灾区社会面治安秩序维护。驻甬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投入地方救灾工作。
(6)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8)市委社工部发挥志愿服务统筹协调职能,协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志愿者队伍参与救灾减灾工作。
(9)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 二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全市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1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4.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报告市防减救灾委主任。
4.3.3响应措施
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灾区(县、市)参加,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向市委、市政府。
(2)派出由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或市防减救灾委委员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必要时,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核查情况,向市政府请示追加市级救灾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及时下拨市级救灾资金。同时,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国家支持。宁波金融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等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物资发放,必要时申请省级或国家救灾物资支援。市交通局、中国铁路上海局宁波工务段、宁波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市消防救援支队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政府救援受困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和群众紧急转移相关工作;指导做好灾区社会面治安秩序维护。驻甬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投入地方救灾工作。
(7)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按需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
(9)市委社工部发挥志愿服务统筹协调职能,协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志愿者队伍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指导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0)市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市委网信办按职责组织做好网络舆情监控。
(11)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受灾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省防减救灾委。
(12)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 一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全市农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4.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4.4.3响应措施
市防减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减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灾区(县、市)参加,研究决定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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