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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甬应急〔2023〕69号

朗读

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应急管理局,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宁波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程序规定(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26日

 

宁波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程序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指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市、区(县、市)及市直开发园区应急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所(以下统称应急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监督检查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依规,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

严禁政府部门聘请的第三方社会化服务专家在无执法人员带领下单独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第二章  编制计划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监督管理权限、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能力、职责范围内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重点检查的行业领域及生产经营单位状况以及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第七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当年计划检查的次数。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经批准后,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有关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或者根据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委托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具有行政处罚等权限)的组织或者机构,参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可以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根据统一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应当根据重点时段安保要求、事故发生规律、专项整治等工作实际,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重大事故隐患、突出典型倾向性问题,编制专项检查计划。

 

第三章  检查方式

第十条 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专项检查应当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

对群众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隐患整改情况确认等需要对具体、特定对象实施的检查,可不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

第十一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实行全程数字化管理,通过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实现检查计划任务确定、检查对象抽取、检查人员抽取、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公示等各环节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十二条 实施随机抽查时,应根据年度计划检查和专项检查要求,确定检查任务,制定检查方案,并选用统一制定的相关检查表单。

第十三条 根据确定的检查方案、抽查比例,通过抽查系统摇号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抽取方式可视情采取不定向方式或定向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双随机”抽查应由至少2名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应根据检查任务、执法人员专业和工作职责,从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以摇号方式随机抽取相应检查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先组建成检查小组,再进行被检查对象(或对象组)与检查小组的摇号匹配确定。如遇被抽取的执法人员因执法任务与其专业不匹配等因素而无法履行职责的,应再行随机抽取递补。

第十五条 抽取确定的执法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因与被检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执法人员应主动回避。未主动回避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要求进行部门联合抽查的,在对被检查对象实施“双随机”联合监督检查前,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其他实施部门共同研究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分工等;各实施部门要根据随机抽查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确定本部门具体检查事项,制作检查方案和检查表。

第十七条 实施“双随机”抽查的,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通过“浙政钉·掌上执法”录入检查情况。

 

第四章  检查前公告

第十八条 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前,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提前告知被检查对象,一并告知执法检查重点,督促主动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依法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查。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事前告知分为两种形式:

(一)年初集中公告。确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后10日内,在本部门官方网站等平台,集中公布列入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对象、数量、频次和时间安排,对所确定的重点检查对象,以有效方式提前告知。年初集中公告由计划制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重点检查对象告知由相关业务处(科)室或直属单位具体实施。
   (二)检前专项通知。一般在每月15日前,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安排或随机抽取结果,确定列入次月计划检查的具体对象,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并以书面函件或电话等有效方式提前告知被检查对象。检前专项通知由相关业务处(科)室或直属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开展专项检查时(对群众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对无证无照、散乱污等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检查除外),尽可能采取适当的方式提前告知被检查对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准备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前,应急管理部门内设处(科、室)或直属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分工及随机抽取情况,明确监督检查的主办和协办执法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主办执法人员负责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检查。

(一)对初次进行监督检查的,应着重了解其所在地理位置、生产经营规模、行业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经营所涉及的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较大的岗位和场所及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等情况,准备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对再次进行监督检查的,应事先查阅前一次检查时的档案资料,在综合分析情况的基础上,根据被检查对象性质和事故风险情况,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

    (三)对整改、治理复查的,着重了解上一次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做好采取进一步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的准备。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前,应备齐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相关执法文书以及检查时所必需的照相机、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检测工具仪器、执法记录仪等装备。

 

第六章  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被检查单位告知来意,并使用规范用语。

执法人员应着制式执法服装,佩戴执法记录仪对监督检查进行全过程记录。如因检查场所安全管理、商业秘密等客观原因不宜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可中断记录。待不宜条件消失后,应重新开启执法记录仪实施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取情况介绍。进行执法检查时,首先听取被检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介绍,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状况。主要包括:建章立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经费投入、应急管理、现场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点安全部位管理等;

(二)实施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依照现场检查方案或者检查提纲,对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和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1.检查文件资料。检查时,可以依据预先制定的检查表,逐项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询问核实,并做好相应记录。

2.检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时,应以被检查单位的重点安全部位和重点生产经营环节为主,例如: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场所、重点车间、仓库、应急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获取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时,尽可能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检查,并要确保有充裕的检查时间进行全面细致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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