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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三必查”规定》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应急管理局,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三必查”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26日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三必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安评机构执业行为检查常态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三必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三必查”是指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时,必须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的法定安全评价项目进行检查。

第四条 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三必查”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科学统筹、分级负责、严格执法的原则,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职权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涉及的法定安全评价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三必查”主要检查安全评价机构过程控制执行、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安全评价报告建议及整改情况(详见附件1)。在开展事故调查时,可根据需要对涉及的安全评价项目进行全面或有重点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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