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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6号),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生命健康和安全,直接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民生工程。由于我市第二产业比重大,工业门类齐全,粉尘、化学毒物、物理性损伤、生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接触有害因素人数多,近年来,各类职业危害来信、来访和投诉、举报赔偿案件明显增多,职业病危害形势十分严峻。据省卫生计生委统计,我市仅自主申报职业危害项目的企业就有2582家,确诊职业病人数占全省1/3、慢性中毒人数全省第二, 2014年新增职业病人数增幅为全省第一。因此,全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对职业病危害严峻形势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面临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快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格局,有效维护和保障广大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二、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明确职责分工,依法落实监管责任。

  (一)安监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三)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人保障等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保障工作。

  (五)工会组织:负责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情况,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其纠正并采取防护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三、加快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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