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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联系人:李振湖,联系电话:87173589。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浙安监管应急〔2009〕135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包括矿山采掘施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其它工业企业。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

  (一)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安监总局、浙江省安监局发布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应急预案。

  (三)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分别按照下列要求编制:

  1、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针对某一种类的风险、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应当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2、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当制定重点岗位现场处置方案。

  3、生产经营规模不大、涉及行业单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四)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周边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体系,适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三、应急预案的评审

  (一) 市、县(市、区)安监局,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制订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二)矿山(包括矿山采掘施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人员、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相关方面的专家、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二人,专家须从宁波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中选用。评审应当形成书面意见,并附评审人员名单和签字,评审组组长应由应急预案评审专家担任。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当符合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要求,评审意见要明确“同意通过”(或“不同意通过”)的结论。若应急预案的关键要素项不符合要求的,则评审意见应为“不同意通过”,该应急预案须修改后重新评审;若评审意见是“同意通过”并提出修改意见的,该应急预案应经修改完善后,填写《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整改确认表》送评审组组长确认后方可备案并正式公布。

  (五)宁波市安监局派员重点参与以下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

  1、按规定应急预案需要报国家安监总局、浙江省安监局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

  2、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

  3、一级重大危险源单位;

  4、大型规模以上的金属冶炼、电力生产、船舶制造等工业企业;

  5、认为有必要参与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

  (六)县(市)、区安监局重点参与以下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

  1、宁波市安监局重点参与应急预案评审的生产经营单位;

  2、需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批准书、使用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矿山企业;

  3、县(市)、区安监局认为有必要参与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

  (七)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通过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公布。

  (八)参加应急预案的评审人员在评审时,应当注意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事项。

  四、应急预案的备案

  (一)县(市)、区安监局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和宁波市安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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