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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最大限度地防范事故,化解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宁波市安监局、宁波保监局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甬党〔20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暂行办法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暂行办法

  为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最大限度地防范事故,化解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甬党〔20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使用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

  应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海上作业企业可选择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制度的衔接

  按照《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278号)规定,应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以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存储风险抵押金中任选其一。已存储风险抵押金的,可自愿将风险抵押金转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如果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不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企业已投保其他同等保障范围及额度保险的,可与保险公司协商,适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到期自动终止,转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保障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及现场紧急救援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救援费用,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障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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