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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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5月27日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采集和掌握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依法免于公开的外,本机关有义务将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是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本处室(单位)生成、采集和掌握相关信息的发布、更新、维护以及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做好政府公开信息的审查,决定是否公开,指定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设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发布、更新等制度;
(三)督促各处室(单位)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统一受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按照相关业务分工转交该信息生成、采集、掌握的责任处室(单位)办理;
(五)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处室和责任人,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领导成员简介、机构设置等事项;
(二)公共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三)公共服务决定的结果性信息;
(四)有关办事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等;
(五)本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六)年度主要工作目标、任务执行、进展情况;
(七)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及决策;
(八)人事变动、公务员的招聘和录用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本机关免予公开: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三)、(四)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损害的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九条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实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对拟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发布机构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条  本级各处室(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以文件为载体的信息,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办理:
(一)承办处室(单位)在起草文件时,要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对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建议,同时说明理由;
(二)局办公室在核稿时,把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审核内容;
(三)签发文件的分管局领导负责对是否公开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本级各处室(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政府信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重点公开的信息,各处室(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后,应及时进行整理,经审查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发。
拟公开信息需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应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的,由承办处室(单位)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下列政府信息由生成、采集和掌握该信息的处室(单位)直接公开:
(一)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公共服务事项、依据、条件和办理程序的;
(二)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项、依据、条件和办理程序的;
(三)行政许可的结果性信息。
第十三条  对符合公开条件和公开审批程序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处室(单位)自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对需要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方式公开的信息,由相关处室(单位)提出申请,局领导审批,局办公室协助办理。
第十四条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填写《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单位名义申请的,应提供单位的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代为填写。本机关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承办处室(单位)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地点接受核实。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信息公开机构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信息公开机构收到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后,应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三)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及时转交直接生成、采集和掌握该信息的责任处室(单位),由该处室(单位)根据本办法,对依申请的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并制作依申请公开(部分公开或不公开)决定书,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决定。公开决定书应载明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时间,部分公开或不公开决定书应载明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告知申请人。第三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对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本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应当在作出公开决定同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并告知救济途径。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结后,承办处室(单位)应将办理情况报送到信息公开机构存档。
第十六条  对拟公开的重大政府信息,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后应当报局主要领导签发;对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或者其他报纸、杂志;
(二)互联网上的门户网站;
(三)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八条  网上信息公开遵照国家和本市关于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证信息网上公开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驻局纪检组投诉。驻局纪检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信息公开过程中,如有关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并有过错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处室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本机关的网上政府信息公开不收取费用,但以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公开则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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