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 甬人防办〔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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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国动办、住建局,功能园区住建局:
为深入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工作,进一步落实我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3〕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人防工程产权登记
1.新的结建人防工程建成后,直接移交给市县两级政府确定的国有单位。
2.政府或国有公司投资建设的既有结建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给政府指定的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的国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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