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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机关各处室: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考核评价与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宁波市国资委
2014年12月1日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考核评价与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专职监事年度考核评价工作,进一步完善专职监事激励约束机制,结合专职监事的工作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监事是指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向市属国有企业委派或推荐的监事。
第三条 专职监事薪酬由国资委统一管理,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年薪、考核年薪及特别奖励薪酬组成。专职监事不得在派驻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第四条 市国资委成立专职监事考评小组,组长由国资委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董监事会工作处、组织人事处和监察室等有关处室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董监事会工作处承担。
第五条 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客观、注重实绩;
(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三)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评价程序与办法
第六条 考核评价以年度为考评周期,一般在次年初进行。
第七条 考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操守、业务水平与履职能力、年度工作实绩、遵守监事行为规范等方面。
第八条 考核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专职监事在考评周期满后一个月内向董监事会工作处提交上年度个人年度述职报告。
(二)考评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赴企业实地考察,听取监事会主席、任职企业及职工代表的意见,由监事会主席、任职企业相关负责人分别填写专职监事评价表,进行客观评定。
(三)董监事会工作处根据被考评人的述职情况,结合其履职情况和工作业绩,填写考核评价表,对专职监事提出考核评价意见。
(四)考评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监事会主席、任职企业和董监事工作处的考核评价意见,计算考评综合得分,并根据专职监事年度工作表现,提出包括考核年薪和特别奖励薪酬方案报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五)考评小组将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最终确定的考核评价结果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专职监事。
第九条 考评采取百分制形式,由三方面评分结果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评分占40%,派驻企业评分占10%,董监事会工作处评分占50%(详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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