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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市属企业: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国资委

2014年7月1日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制度化,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权属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指市属国有企业境内外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等。

    (一)股权投资包括新设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股权置换、对所投资企业追加资本金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基金)投资、外汇投资、保险产品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业务投资等。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

  (二)符合我市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本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符合本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投资规模应与企业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六)由新投资形成的权属企业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含市属国有企业本级)。

  第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以管资本为主,组织研究市属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优化产业布局结构;

  (二)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三)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和年度报告制度;

  (四)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五)汇总统计、监督检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完成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作为投资活动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投资活动;

  (二)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四)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五)向市国资委报送有关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和年度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后评估报告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投资决策管理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是投资决策主体。企业所属投资管理工作机构应做好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工作,在征求法律、职能部门意见后,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投资方案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投资方案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议,并由董事在决议上签名。董事会会议应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对投资项目的决策应经过科学、全面、充分、严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法律可行性为主要内容,特别要突出项目的资金平衡、盈利预测、现金流平衡和其他要素平衡等内容。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属国有企业负责编制,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复核,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专业中介机构等编制。

  第十条  单项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通过专家评审论证,由专家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名。专家评审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专家评审论证工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配合开展;对单项投资额在5亿元以下的非政府性项目,原则上由市属国有企业本级组织评审;对单项投资额在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非政府性项目,由市国资委组织评审,企业配合开展。专家评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核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为备案制、核准制和年度报告制。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承担的政府性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十四条  对市属国有企业承担的投资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政府性项目:

  (一)经市委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议)通过;

  (二)由市政府性债务统筹管理(暨政府性项目统筹推进)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筹,暂定名)审议通过;

  (三)由市长、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主持的专题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承担的下列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一)单项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或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的主业投资项目,非国有全资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国有股持股比例计算;

  (二)非主业投资项目;

  (三)国有参股投资项目;

  (四)境外投资项目;

  (五)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的对外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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