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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市属企业“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市属企业: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93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市国资委推进市属企业“阳光工程”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深化“阳光工程”建设工作要求,围绕建设廉洁国企目标,以程序到位、过程透明、结果公开为主要方式,以阳光决策、阳光交易、阳光工程、阳光采购、阳光消费等为主要内容,扎实推进市属企业“阳光工程”建设,不断促进企业权力运行规范和人员清正、企业清廉、风气清明,为市属企业科学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解

  (一)推进企业阳光决策。严格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推动企业健全完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行为,推动市属企业建立更加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和管理体系。(责任领导:竺培楠,责任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二)推进资产阳光交易。根据“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阳光操作”的原则,推动市属企业通过宁波市产权交易中心等场所公开挂牌、电子竞价等方式转让股权和实物资产或出租(出包)资产,做到资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交易,实现市场竞争充分、交易监管严格、价格公允合理。(责任领导:竺培楠,责任处室:产权处)

  (三)推进工程阳光建设。加强市属企业工程项目投资决策、招标工作、概算管理、资金拨付、设计变更、安全生产、履约行为等重要环节的审计监督和抽查,推动市属企业项目建设做到运行过程公开化、建设管理规范化、项目管理信息化、投资管理科学化。(责任领导:孙义为,责任处室:董监事会工作处、综合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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