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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甬财社〔2021〕1175号

朗读

各区县(市)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有关开发区(园区)财政部门、人社部门:

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提高预算完整性,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1〕148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19〕122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提前下达2022年就业补助资金。

一、各地收到上述资金后,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支出相应列报“20807就业补助”科目。

二、此次下达的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2022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分配将进一步体现激励约束机制,突出奖优惩劣,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对列入市政府办公厅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名单的就业先进地区,将予以资金奖励。对审计和督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绩效评价结果差、预算执行不到位、资金结余消化慢的地方,将对资金适当扣减。

四、各地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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