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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甬财社〔2021〕516号

朗读

各区县(市)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相关功能园区财政、医疗保障部门: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社〔2021〕42号),经研究,现将2021年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第二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用于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个人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二、此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各地收入列“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报“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支出预算科目。

四、各地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专款专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区域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切实抓好绩效运行监控、评价和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2.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8日

 

 

附件1

 2021年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单位:万元

 

区域

人数

金额

海曙区

5606

11.5

江北区

3161

6.5

北仑区

4125

8.5

镇海区

2115

4.3

鄞州区

6197

12.7

象山县

17604

36

宁海县

15109

30.9

东钱湖

582

1.2

大榭开发区

401

0.8

高新区

447

0.9

余姚市

16382

33.5

慈溪市

22971

47

奉化区

12821

26.2

合计

107521

220

注:根据2020年6月底各地困难人员参保人数分配

 

附件2

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2021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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