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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宁波市2016-2017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朗读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16-2017年度宁波市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和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

  宁波政府采购网(http://www.nbzfcg.cn)是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媒体,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同时在宁波政府采购网的“采购目录”栏目公布。

  二、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因特殊原因,采购人确需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应以公文形式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在取得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项目需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应事先征询集中采购机构意见。

  三、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流程是: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出采购执行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组织采购活动,签订、录入采购合同,办理资金支付等。

  印刷、纸张、车辆保险、车辆维修等日常性项目,应纳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

  按照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对通用类项目,应明确到具体购买内容,按末级采购品目填报;对专项类项目按“能否以一个供应商供货”为分类判别标准,凡能由一家供应商供货的,就以一个采购品目填报,如需几家不同供应商供货的,则以若干个不同采购品目填报。“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单独列出,不得混淆于其他项目。

  四、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的节能环保、进口产品管理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核准,才能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纳入《浙江省统一论证进口产品清单》的项目(公布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法律法规”栏目),采购人在有效期内申请采购上述产品的,可以直接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对未纳入全省统一组织专家论证范围内的进口产品,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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