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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民政局

2015年5月29日

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补助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坚持财政资金引导、鼓励社会投入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助、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补助、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奖补、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实施所需资金。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年度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和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次年资金使用计划,经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核定后列入次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及财政分担比例

  (一)县(市)区、乡镇(街道)投资新建(扩建)公办养老机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市级财政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助。

  (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10张床位以上)、营利性养老机构(50张床位以上),入住率达到核定床位总数的30%以上,各级财政按甬政发〔2012〕85号和甬政发〔2014〕68号文件规定标准对新增床位给予补助。用房新建的,分四年到位,第一年补助50%,第二年至第四年分别补助20%、20%、10%;改造或租用用房且租期五年以上的,分五年到位,第一年补助50%,第二年补助20%,其余每年补助10%。

  用房自建(含自购产权)改造成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民办养老机构用房新建标准和比例给予补助。

  (三)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按照轻度、中度、重度依赖,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200、300元运营补贴;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实际收住人数,3年内享受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

  (四)经批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的困难老年人,评估结果为重度依赖的,入住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的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居家安养)补助标准;评估结果为中度依赖、轻度依赖的,入住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的补贴标准分别为重度依赖老年人补贴标准的80%、60%。

  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老年人,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五)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补助,按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执行。

  (六)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中取得养老服务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给予每人每月150、200、250、300元特殊岗位津贴;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按实际持证护理员人数,3年内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标准。

  (七)养老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按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床位数,市和县(市)区财政每年每张各补助30%。

  (八)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甬政发〔2014〕68号文件规定给予入职奖补,分五年到位,第一年至第五年补助比例分别为10%、15%、20%、25%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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