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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2012-2013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2012-2013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方案》(浙财采监〔2014〕8号),对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和评价,按照既有利于保证质量、按时完成考核工作,又有利于上下联动、发挥各方积极性的原则,研究制定了《宁波市2012-2013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4月1日

  宁波市2012-2013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对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和评价的要求,总结我市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经验,发现和查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2012-2013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考核依据、对象和内容

  考核依据、对象和内容按照《浙江省2012-2013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方案》(下简称:省考核方案)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在2009年度和2010-2011年度考核中均为优胜以及成立不足两年的集中采购机构(至2013年12月),可于2014年4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书面申请免于参加本次考核,免于考核的单位将不参与优胜单位评比推荐。

  二、考核分工及组织

  宁波市财政局负责组建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协调我市各项考核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核组,考核组工作人员由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组成,并视情况邀请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代表、集中采购机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行风监督员等人员参加。

  市考核组负责考核市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抽查各县(市)区财政局对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配合省考核组对我市的考核和抽查。

  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对当地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参照市考核组组成形式,组成相应的考核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考核领导小组。配合省、市考核组开展对各地考核的抽查工作。

  三、时间安排

  1.3月底前,根据省财政厅考核方案,制订我市工作方案,明确考核工作要点和分工。

  2.4月底前,各地应当根据工作方案和省考核方案要求完成考核自评、社会评价和精品采购案例自荐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各地考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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