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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宁波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3]67号)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13年度宁波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支持范围

  根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3]67号)和《宁波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操作办法》(甬财政工[2010]938号)规定,确定2013年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范围是:(1)产业升级和延伸;(2)产业链技改;(3)科技创新;(4)节能减排;(5)公共服务平台。

  二、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区域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要求。

  (二)011年底前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银行信用良好、纳税信用为A、B级。

  (四)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且必须在2013年12月底前竣工。

  (五)申报项目没有获得过本年度国家及市级同类政策扶持。

  (六)上年度已获补助的项目尚未经过中介机构专项审计,以及连续两年已获本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均不得参与本次申报。

  (七)产业升级和延伸、科技创新类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科技型企业。

  (八)产业链技改项目实施单位须为宁波市本地区骨干企业   提供配套协作关系。

  三、申报材料

  (一)宁波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宁波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附件2);

  (三)企业2012年度审计报告、纳税信用证明;

  (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项目承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2012年企业资信等级证书;

  (七)名牌产品、技术中心等获奖证书,节能产品能效证书(提供最高级别的证书);

  (八)与项目、产品有关的已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主持或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情况证明;

  (九)申报产业升级和延伸以及科技创新类项目的企业必须提供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科技型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申报产业链技改项目的企业必须提供被配套协助方企业的相关证明(包括被配套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012年提供配套产品销售额、被配套企业产成品名称及用途)。

  以上材料以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上报至属地财政局。

  四、申报要求                               

  (一)各地申报项目数量为:鄞州、镇海、北仑、余姚、慈溪、奉化、象山、宁海地区不超过10个,其他地区不超过5个。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将相关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以及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须以WORD文档格式,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申请表以及项目可行性报告)报送属地财政局。

  (三)各地财政局于2013年7月20日前将下述材料上报市财政局:

  1.本地区项目汇总情况表(附件3)纸质及电子文档各一份。

  2.书面汇报本地区2011、2012年度有关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情况材料一份。

  3.企业申报材料纸质及电子文档各一份。

  五、监管要求

  (一)各地财政局应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企业申报材料按申报条件和申报要求进行认真审核,择优推荐上报,确保上报项目的质量。市财政局将召集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按评审评分结果确定补助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全额下达补助金额。各县(市)、区财政局收到资金后,及时将其中的80%下达给企业。

  (二)补助项目竣工后,由各县(市)区财政局组织中介机构,根据项目实施企业申报材料相关内容开展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对通过验收的企业,及时下达另外20%的补助资金。未通过验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未通过,收回原补助资金,并取消该企业二年内申报宁波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资格。

  (三)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各县(市)区财政局反馈。

  (四)各县(市)区财政局将本地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绩效报告(含项目验收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等)以及各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于2014年2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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