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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朗读

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采购电子化采购平台建设,规范政府采购网上竞价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制定和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管理暂行规定》,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采购办反馈。

  宁波市网上竞价系统(下称:网上竞价系统)是宁波市政府采购电子化采购平台的一个子系统。网上竞价系统可以实现全市共享,并对竞价供应商、竞价行为记录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为了提高网上竞价系统的影响力和竞价效率,尚未加入网上竞价试点的县(市)区,应在2013年7月底完成网上竞价推进工作;已进行网上竞价试点的县(市)区,应在原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竞价项目范围。

  附件:宁波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管理暂行规定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5月23日

宁波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增强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网上竞价采购行为,加快实施网上政府采购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通过宁波政府采购网(www.nbzfcg.cn),在线比较价格并选择供应商的网上询价采购方式。网上竞价包括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报价、发布采购结果、合同签署、纠纷处理、履约验收与信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网上竞价适用范围是指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但应当以标准或通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为主。采购预算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按现有规定的公开招标程序执行,特殊情况需要采用网上竞价采购方式的,应事先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内的产品应当采用网上竞价方式组织采购,但网上竞价时间不能满足采购人需要的,采购人可以按原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程序执行。

  采购人可以充分利用网上竞价平台资源对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采购项目(非集中目录且限额标准以下)自主进行网上竞价采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核准进入网上竞价供应商库的供应商。

  第五条 网上竞价应当遵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凡属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提供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应进行网上竞价。

  第六条 网上竞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规定。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强制执行范围的,采购人应当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进行采购。

    第七条 网上竞价项目报价时间截止后,竞价系统自动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并由采购人选择确认:

    (一)报价低的排序在前;

    (二)报价相同时,竞价供应商诚信度高的排序在前;

    (三)报价和诚信度均相同的,报价时间先的排序在前。

  第八条 网上竞价采购公告时间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应当从竞价截止时间起3个工作日内,选择成交供应商。

    第九条 网上竞价项目可以推荐品牌,推荐品牌仅供参考,其他品牌产品符合要求的也可参与竞价。

  第十条网上竞价项目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或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应当重新组织竞价。

  第二次竞价后实质响应供应商仍不足三家,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以进入两家竞价比选或一家议价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网上竞价产品的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不得恶意垄断货源或实行登录、报备等制度操控价格,排挤竞价供应商。

第二章  采购人操作管理

  第十二条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完成编报采购预算和采购执行计划后开展网上竞价工作。

  纳入财政部门“金财工程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财内网)的使用单位在“金财内网”完成采购预算和执行计划申报,竞价计划自动转入宁波政府采购网;未纳入单位仍按原办法申报,并将经批准申报计划提交同级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网上竞价经办和审核相分离的内控制度,分设采购经办岗和采购审核岗。

    第十四条采购人在“宁波政府采购网”登录网上竞价系统,在线发起网上竞价项目,上传竞价项目采购需求。

    第十五条 采购需求应本着有利于竞争的原则,确保供应商在允许范围内自由、平等地参与竞价。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指标要求不得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对供应商资质有要求的,不应提出注册地、注册资金、企业规模等限制性条件;采购需求中只推荐单一参考品牌的,不得提出生产厂商针对本项目进行的授权或相似的意思表述(包括成交后生产厂商提供针对本项目质保服务证明等)。

    采购需求中交货期一般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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