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度宁波高新区生命健康产业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相关企业和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甬高新经〔2025〕183 号)的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生命健康产业政策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高新区从事生命健康相关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

二、申报时间

2026年1月5日-2026年1月16日

三、申报条款

1.新药研发评定标准:对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试验批件的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中药创新药,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信用报告;

(4)申请报告(包含申报企业及产品基本情况介绍、发展规划,不超过500字);

(5)获得相关临床试验批件证明(临床试验登记号)等。

联系人:市场监管分局 潘老师 联系方式:0574-89289002

2.新建实验室评定标准:支持合同研究组织(CRO)、合同生产组织(CMO)、合同研发和生产组织(CDMO)等CXO企业新建实验室,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实验室,按照实际投入(含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信用报告;

(4)项目备案表(新建实验室单独备案且备案时间在2025年1月1日之后);

(5)企业项目验收报告(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两年);

(6)项目竣工审计报告(附用于实验室的设备、技术及软件的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联系人:经发局 林老师 联系方式:0574-89288419

3.生命健康企业建设的公共平台

3.1公共服务平台评定标准

(1)对药物研发服务平台、产业中试及生产平台、GMP共性工厂等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实际投入(含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投入)规模、服务绩效等,给予不超过20%、最高1000万元的分档补助;

(2)项目须在宁波高新区范围内建设完成且项目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3)项目投资主体应取得政府部门资质证明;

(4)项目应按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核准);

(5)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三年;

(6)相关设备已到厂或软件已应用,且购置合同签订时间、价款支付时间、发票开具时间均在项目建设期内,并均在2025年1月1日(含)之后,投入总额、可补助投入额均以开票付款额确认;

(7)项目应通过专家现场竣工验收及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核查;

(8)可补助设备投资额度详见宁波高新区生命健康产业投入项目投资额界定表(见附件3)。

支持标准:

第一档:平台建设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服务企业10家(含)以上,服务对象满意度90%(含)以上,按照实际投入20%给予补助,最高1000万元补助;

第二档:平台建设总投资在500万元(含)到2000万元,服务企业5家(含)以上,服务对象满意度80%(含)以上,按照实际投入1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补助。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信用报告;

(4)申请报告(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及平台建设实施方案,不超过500字);

(5)项目备案表;

(6)政府部门资质认定证明;

(7)平台建设投资(含设备、技术、专利、软件及洁净车间相关安装建设费用)明细(见附件4)及购买合同、发票、付款单据复印件;

(8)对外服务合同;

(9)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表。

联系人:工信局 奚老师 联系方式:0574-89288802

3.2服务性公共平台评定标准:本平台指为支撑区域生命健康产业发展,面向学术出版、科研服务、科技传播等领域提供专业化服务的运营机构。符合支持的平台,需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绩效考核目标、各方权利义务等。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给予运行经费和房租补助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或运营机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信用报告或审计报告;

(4)合作协议复印件;

(5)年度工作总结及考核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联系人:双创中心 龚老师 联系方式:0574-89289162

4.医疗器械研发评定标准

(1)支持高新区注册,从事医疗器械领域研发的企业。医疗器械包括医学影像设备、治疗检验设备、体内植介入器械、体外诊断产品、高值医用耗材等领域,以及产业链核心部件、关键配套产品、医用材料等领域;

(2)对于获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的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生化类诊断试剂、低值耗材除外),按单品种不超过实际投入研发费用(最长不超过3年)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为企业先期研发投入,执行年度上一年首次注册的三类医疗器械,该产品研发投入应单独建账;

(4)享受上述支持政策的医疗器械曾享受过区级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核减相应补助额度。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信用报告;

(4)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证及授权知识产权复印件;

(5)申报单位自行投入研发的项目立项文件及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产品医疗器械研发费用补助(前期研发费用投入减去该产品区级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联系人:科创局 耿老师 联系方式:0574-89288800

5.新建药械产业化项目评定标准

(1)对新建生物医药或医疗器械产业化项目,投资规模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不含)以下,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含设备、技术、专利、软件及洁净车间相关安装建设费用)的15%给予补助;

(2)项目须在宁波高新区范围内建设;

(3)项目应按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核准);

(4)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5)相关设备已到厂或软件已应用,且购置合同签订时间、价款支付时间、发票开具时间均在项目建设期内,并均在2025年1月1日(含)之后,投入总额、可补助投入额均以开票付款额确认;

(6)项目应通过专家现场竣工验收及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核查;

(7)可补助设备投资额度详见宁波高新区生命健康产业投入项目投资额界定表(见附件3)。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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