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5年第一批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若干政策的意见(修订)》(甬高新〔2024〕56号),我局开始对2024年符合该政策中相关条款条件的企业分批进行奖励和补助,请高新区各有关企业仔细对照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尽快提出补助申请。
一、申报对象
在高新区依法生产经营,并符合政策条件的单位。
二、本次申报补助条款
(一)支持文化平台集聚
奖励标准: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街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配套奖励,晋级补差。对新入选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享受“免申即享”待遇,无需办理申报手续,根据相关文件兑现资金。
(二)支持数字文化内容创作
奖励标准:1.对播出当年有营收增幅的规上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在我区出品原创(包括小说、动漫改编)动画片并在央视(不含付费频道)、卡通卫视(金鹰卡通卫视、哈哈炫动卫视、卡酷卫视、嘉佳卡通卫视、优漫卡通卫视)首播或获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推荐的优秀国产电视动画片,按每部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每部作品不少于26集,每集不少于10分钟,8:00-22:00时段内播出)。单家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动画片发行合同、首播证明文件复印件;
4.播出作品故事梗概、全集CD或U盘;
5.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6.改编作品须提供版权独家许可使用协议或者授权书等证明材料;
7.规上企业营收报表;
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备注:企业统计代码需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家标准。
奖励标准:2.对播出当年有营收增幅的规上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在我区出品的原创(包括小说改编)电影(单部不少于90分钟)并在国内影线首映,按每部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影片中显著出现高新区城市建筑、景观等镜头,且总时长在15秒以上的额外奖励1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影片发行合同(院线上映合同)或其他首播证明材料;省内排片率10%以上的优先;
3.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4.播出作品故事梗概、影片CD或U盘;
5.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6.改编作品须提供版权独家许可使用协议或者授权书等影视作品版权登记材料;
7.规上企业营收报表;
8.高新区取景说明;
9.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备注:企业统计代码需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家标准。
奖励标准:3.对播出当年有营收增幅的规上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在我区出品的原创(包括小说改编)电视剧(每部不少于20集)在央视、省级卫视(不含付费频道)黄金时段(19:00-22:00)首播的,分别给予每集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高新区范围取景拍摄超过50%的作品奖励金额上浮10%。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电视剧发行合同或央视(省级卫视)首播证明文件复印件;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4.播出作品故事梗概、全集CD或U盘;
5.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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