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新区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年检年报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和《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年检年报和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甬民发〔2023〕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新区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年检年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凡在2022年6月30日前经宁波前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原慈溪市民政局批准登记、划转我局管理的)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程序和时间安排

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年报工作: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申报。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督促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和期限进行自查和网上填报。

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前湾新区)(http://www.zjzwfw.gov.cn/)→部门服务→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按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点击在线办理,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密码后,按照填写说明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并提交系统后,由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进行网上预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确保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预审通过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其中,认定为慈善组织和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在“上传材料”页面中上传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专项信息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报告应直观体现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年度管理费用支出比例)。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实行双重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年检年报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对其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年检初审结论(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应及时审核,对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认为不符合继续存续条件的,及时提出撤销建议。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需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三)文书确认及签章页上传。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3年6月30日前,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登录账户,依次点击“我的-办事记录-文书确认-请签字后上传”,以PDF或图片格式上传《年度工作报告书》签字盖章的首页和末页,并确保上传签章页清晰完整。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对照审查标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可视情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其他有关说明材料),针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1个月。

三、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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