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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办法(南政发〔2017〕44号)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朗读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办法》(嘉政发〔2016〕4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统筹兼顾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不断加强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增收,努力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残疾人融合发展和全面小康进程。到2020年,全面建成具有南湖特色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生活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共享全面小康。

  二、扎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工作

  (一)扩大残疾人社会救助覆盖面。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不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残疾人给予相应救助并予以倾斜。(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残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二)健全残疾人社会福利补贴制度。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生活、护理、康复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制度,实行补贴标准动态调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残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残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3.残疾人康复补贴。主要是补贴残疾人因残疾而产生的额外康复支出。加大康复救助力度,调整项目设置,扩大受益覆盖面。对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孤独症)、肢体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对7~14周岁的给予适当补助;对7~18周岁的贫困家庭残疾少年儿童提供为期3~9个月的集中养育和康复训练。实施嘉兴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对残疾人配置辅助器具给予40~100%的补贴。探索实施肢体功能障碍患者康复前移补贴政策。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等辅助器具以及升级人工耳蜗处理器,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区残联,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

  4.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完善残疾人参加养老、医疗保险扶持政策。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自谋职业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予以补助。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全额补助。由政府出资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可给予一定的补助。(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残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以上四类残疾人福利补贴。对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上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三)提高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保障水平。按规定扩大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逐步调整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限制条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免费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适度提高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残疾人的住院报销比例。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提供康复服务,建立康复档案;在居民健康档案中增加残疾人的类别、级别、致残原因、康复情况等内容。将残疾人(重点是0~14周岁残疾少年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予以全额补助。对残疾人提供康复政策、康复知识和康复技能培训等服务。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付部分实行全额保障,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防治管理和康复服务机制。(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卫计局、区残联,配合单位:区委政法委、区民政局)

  (四)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其中残疾人选取经济适用房享有优先权利。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并减免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规划分局,配合单位:区残联)

  三、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和家庭增收

  (一)推进残疾人集中就业。积极培育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和辅助性就业(庇护性照料)机构,落实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并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对盲人按摩等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可按安置残疾人数给予一定的社保缴费补贴。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庇护性照料)机构,除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外,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并对场地(所)租赁、技能培训、康复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对成功创建嘉兴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庇护性照料)机构的,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国税局、区民政局、区残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二)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设置或预留符合残疾人就业特点的岗位,未达到安置比例的,应当优先招录(聘)残疾人。到2018年,区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区残联安置1-2名残疾人干部或职工。公办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未达到残疾人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市地税一分局、区残联,配合单位:区国资局、区卫计局)

  (三)鼓励残疾人创业创新。全面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对其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所需的场地(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购置等予以补助。残疾人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在符合相关条件后,可申请一定额度的全额贴息贷款、给予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或带动就业补贴。积极推进残疾人电子商务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残疾人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残联,配合单位:区经信商务局、区财政局)

  (四)加强残疾人精准帮扶。把低收入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其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情况纳入考核指标。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先享受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小额信贷扶贫等财政专项扶贫政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业大户等吸纳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加强残疾人扶贫基地规范化管理,建立年度考核验收制度,对残疾人扶贫基地,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下拨农资补贴经费,每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按不低于当地3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每辐射1户残疾人家庭(不含法定代表、经营者本人或股东),每年按1000元标准予以奖励。鼓励残疾人通过从事来料加工实现增收,对带动、辐射残疾人从事来料加工的基地、经纪人,可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农村残疾人从事特色、生态种养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适当奖励。鼓励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业。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责任单位:区农经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残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妇联)

  (五)优化残疾人就业服务。健全区、镇(街道)两级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推进就业信息资源和数据共享。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向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对残疾人自主参加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费用补助。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侵害残疾人就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残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总工会、区妇联)

  四、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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