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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15〕74号)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南湖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下列四项规定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

  (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各项取水,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取水。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湖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第四条区水利、财政和物价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和物价部门,做好对取水许可审批、水资源费征收和违法取水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区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区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并按照法制部门的要求将全部申请材料留存备案。

  前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或利害关系人意见所需的时间。

  第七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六)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十条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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