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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范设施农用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18〕58号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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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

  《南湖区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范设施农用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九届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规范设施农用地建设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规范设施农用地建设管理,促进南湖区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和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指导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嘉土资发〔2015〕41号)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力保障,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是实施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坚持保护优先。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法律中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的规定。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乡村振兴、生态系统保护相统筹。

  (二)坚持从严管控。强化用途管制,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和引导。建立健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认证制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坚持补建结合。落实质量兴农战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建立和建设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保障永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

  (四)坚持权责一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主体责任,健全管控性、建设性和激励性保护机制,完善监管考核制度,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权责统一。

  二、规范设施农用地建设管理

  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坚持农地农用原则。严格设施农用地建设管理,严禁擅自扩大范围,严禁擅自改变用途。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

  根据浙江省农业产业架构特点和现代农业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界定范围如下:

  1.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2.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小型冷库(保鲜储藏)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3.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二)严格控制设施农用地规模

  按照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南湖区农业生产和生态系统保护等实际情况,严格控制设施农用地规模。

  1.规模化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原则上不予备案。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除项目经国土、环保、农经、规划、水利、财政等部门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外,原则上不予备案。

  2.设施农用地控制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基地面积的2%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经国土、环保、农经、规划、水利、财政等部门同意,符合备案条件的规模化畜禽蚕、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6%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养蚕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6亩。

  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种植面积500亩及以上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7亩。对为粮食生产提供纯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等农机服务组织,在上述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定内保障其粮食烘干库房和农机库棚设施用地,用地规模可按实际拥有农机具数量情况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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