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家主席习近平当天签署第六十七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修订的测绘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测绘法共10章68条,分为总则、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测绘资质资格、测绘成果、测量标志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比原法增加监督管理一章。此次测绘法修订明确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的立法宗旨,贯彻了加强共享、促进应用,统筹规划、协同指导,规范监管、强化责任,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原则,重点针对我国地理信息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进行了修改完善。
笔者第一时间对新旧测绘法的内容做了比较,下面将逐条分析新修订的测绘法与2002年修订的版本的具体变化:
一、增加第八章 监督管理;
整体内容方面增加第八章 监督管理,体现了测绘管理从事后管理到事前管理和过程监督的转变。
二、第一章 总则修订内容
第一章 总则
1.总则中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制定本法。增加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的内容。另外第二章基础测绘中的第十九条对基础地理信息的更新周期也对生态保护方面更新周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均体现了立法层面对当前生态环境、信息安全等热点问题的关注。
2.第六条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国家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增加推动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国家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3.将旧法二十三条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独立出来,单独作为总则第七条,并对内容有所增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增加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责任主体。
三、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修订内容
1.删除旧法第九条中的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取消了对合法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行政审批。
2.新增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对旧法中未作规定的卫星导航类服务进行规范如下:
第十二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情况,并定期向军队测绘部门通报。
本法所称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是指对卫星导航信号进行长期连续观测,并通过通信设施将观测数据实时或者定时传送至数据中心的地面固定观测站。
第十四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四、第三章 基础测绘修订内容
1.第十六条中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删除了旧法中基础测绘规划需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的要求,体现简政放权思想。
2.删除了国家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的内容。
五、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修订内容
1.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的测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执行,由外交部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中明确了国界线的测绘由外交部组织实施,进一步明确法律主体。
2.将旧法第十八与第十九条合并为新法的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并将原地籍测绘业务调整为不动产测绘,主管部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
3.新增第二十五条,对地理信息、遥感监测、导航定位等应用于突发事件和应急保障方面进行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做好遥感监测、导航定位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4.新增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对地理国情监测进行了规定。
六、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修订内容
1.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从业资格要求中新增了有法人资格的要求,另外新增了对其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的要求。删除了旧法中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要求。
2.第二十九条中对测绘项目招投标的要求进行了完善,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等级作出要求,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
七、第六章 测绘成果修订内容
1.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国家依法保护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增加国家依法保护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内容。
2.第三十四条中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的内容,用立法的手段加强对测绘成果的利用。另外该条中还增加了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原则确定并及时调整、公布。力图在促进共享利用的同时保障国家秘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