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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三年一月六日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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