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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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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建立健全我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温州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鹿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 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以规范和强化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目标,以预防突发环境事件为重点,逐步完善全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及善后工作机制,建立我区“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统一协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二)适用范围

  本区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除核与辐射污染事件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具体包括:

  1、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

  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3、因不可抗力因素(含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而造成危及环境安全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4、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和其它突发环境事件。

  (三)预案体系

  构筑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政府负责制定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2、区环保局负责制定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市环保局备案。

  3、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可能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产生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重点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区环保局备案。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区政府负责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政府负责,部门合作。

  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负总责。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全区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4、快速反应,联动处置。

  健全全区信息报告体系,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确认和报告制度

  (一)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根据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Ⅱ级)、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含100人);

  (2)因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含5万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含1万人)、5万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的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4、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环保局确认;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级以上的环保部门确认。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

  1、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环保局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省环保局和国家环保总局。

  负责确认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保局,在初步确认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环保局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在确认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市政府,并报告省环保局;特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保总局。

  区政府应当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2、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传真),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 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三、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体系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区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

  1、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1)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环保局局长、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相关协管部门、应急保障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

  (2)重大、特大事故处置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协助。

  2、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区政府负责人为总指挥,区环保局及其他有关部门领导、有关人员及其专家参加。

  3、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根据救援工作需要,从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人员组成专家组,分析事态发展趋势,提出污染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建议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辅导性建议和意见。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库为常设组织,由区环保局负责聘请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

  (二)工作职责

  1、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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