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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制度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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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鹿人劳〔2003〕20号

                                 关于实行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制度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制度的通知》(浙人薪〔2001〕160号)、温市人〔2001〕245号文件精神,为激励和爱护先进、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营造努力向上、崇尚先进的工作氛围,提高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健康水平,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实行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康休养的范围、对象

  健康休养的范围为区级党政群机关,包括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对象为上述单位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二、健康休养的条件

  健康休养的条件为1993年以来获得县级以上政府及县级以上系统与行政奖励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记三等功的以上人员和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的工作人员。当年已享受工会等有关单位安排休养活动的,原则上不再安排。

  三、健康休养的期限

  健康休养的期限一般为7-10天。健康休养期间按工作日计算,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四、健康休养的组织

  健康休养由区人事劳动局统一组织。各单位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每年3月底前),将符合健康休养条件的国家机关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名单,报区人事劳动局工资福利科,以便安排休养。符合健康休养条件人员参加健康休养后,其再一次参加健康休养的条件要从参加健康休养的当年重新计算确定。原则上每年安排两批健康休养。

  五、健康休养的经费

  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的经费原则上控制在人均3500元以内,其中财政专项解决人均1000元,其余交通、住宿费由所在单位按出差标准报销,在本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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