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鹿藤政发〔2009〕108号
关于印发藤桥镇林区野外用火管理等森林消防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镇属各单位,镇机关各科室:
为切实加强我镇森林消防管理工作,完善制度,落实措施,及时、有效、合理地预防和处理森林火灾,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藤桥镇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制度等森林消防管理工作系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森林消防 管理 制度 通知
抄:区府办、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区农林水利局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党政办公室 2009年12月24日印发
藤桥镇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一、为了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生态平衡,根据《森林法》和《森林防为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进行林区野外用火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三、本制度所称林区野外用火指各村所在地的居民住宅区以外的一切森林、林木和林地及距林区50米以内的一切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野外用火。
四、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4月30日为本镇森林防火期。
五、各村委会都必须建立健全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加强领导,建立和实行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责任制,强化火源管理。
六、 严禁在森林防火期内和森林防火期外的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进行林区野外用火。不准在林区吸烟、烤火、野炊、玩火和烧香拜佛。严禁上坟放烟花爆竹、烧香烛纸、烧坟草。不准在林区烧田坎草以及烟熏火攻、枪械进行狩猎等有可能引起火灾的活动。
七、因生产需要,进行炼山造林、烧荒种植、烧灰积肥等生产性林区野外用火的,严格实行林区野外用火分级管理许可证制度,由用火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审批领取《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方可用火。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和火险等级三级以上的天气用火。
经批准进行生产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防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批准用火的机关和授权审批的单位派员现场监督指导。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审批,发给《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
1、100亩以下的炼山造林或开荒种植的生产性用火;
2、烧灰积肥等生产性用火;
3、其他零星野外用火。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发放《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
1、森林火险三级以上天气的;
2、森林防火戒严期和久晴干燥高火险天气;
3、预防措施未落实或不得力的。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发给《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
1、100亩以上的炼山造林或开荒种植的生产性用火;
2、区界1公里范围内的用火;
3、飞播和撒播造林需要地植被处理用火;
4、需要在林区工程作业的生产性用火;
5、在森林公园用火。
十一、核发《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必须坚持原则,实是求是,认真履行职责。审批单位在接到申请用火报告后,要深入实地踏勘、检查落实预防措施,按规定签发《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
十二、用火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等进行用火,《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在规定的期限内方可有效。超过期限,要重新领取《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