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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民政局文件
龙民〔2016〕134号
关于印发《龙游县民政局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车辆管理,根据《龙游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龙游县县级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龙游县民政局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游县民政局
2016年10月31日
龙游县民政局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车辆管理,根据《龙游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龙游县县级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车改后保留的行政执法用车(浙HG0126)和未涉改的事业单位用车(浙HG0022)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派,使用人员必须按规范程序填写公务用车审批表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用车(附件1),严禁未经批准使用公车。
第三条 公车使用必须建立以下管理规范:
1.建立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接受有关方面和社会监督。
2.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
3.加强实时监督和定期查核管理。行政执法用车应安装GPS定位系统,并在相关监督部门安装监控平台进行实时监管。
4.行政执法用车应当按规定喷涂明显的统一标志图案。统一标志图案按规定设计要求统一喷涂。
第四条 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执法车辆保障使用范围为:
1.对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违反民政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3.对民政信访、投诉、举报等问题的调查处理。
4.民政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涉及民政业务工作急需用车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