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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游县林业水利局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1-06-07 龙游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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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水利系统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龙游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龙游县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分工方案》(龙依法行政办〔2017〕1号)文件要求,各相关单位应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其他未配备执法记录仪的科室需要时向局办公室申请购买)。为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做到执法留痕。同时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特印发《龙游县林业水利局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希遵照执行。



附件

 

龙游县林业水利局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执法人员正确合理使用执法记录仪,提高执法人员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维护当事人及林业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有效减少涉法信访、投诉,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结合我局林业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各科室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五条、林业水利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开展各种林业水利行政执法检查时、必须领取执法记录仪,认真核对核验各项功能,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二)各种林业水利行政强制行为。

(三)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纠正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四)对查封、扣押、取缔、组织听证程序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五)处置敏感和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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