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加快推进2020年龙游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保障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及时救助工作常态化开展,规范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专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及《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高水平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请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及县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遵循“即时发现、即时改造、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局、住建局和乡镇(街道)共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会同住建局审核并下达专项补助资金,组织开展资金监督检查,组织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符合政策的改造农户名单核准汇总上报,负责县级专项资金初步审核汇总,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施,并对项目安排、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县级抽验并开展绩效自评。
乡镇(街道)是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的实施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情况摸排,改造农户家庭收入状况经民政、残联部门认定后审核上报、危房改造管理、自查自验及农户县级专项资金发放、资料收集等组织实施工作;承担辖区内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的对象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农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困难残疾户四类人员家庭。
(二)符合《龙游县农房体系构建和风貌提升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认定的一户一宅,且经相应资质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房,或者必须居住的合法一户多宅,经相应资质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房。
第三章 实施要求
第四条 专项资金可用于危房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赁、腾空、拆除等方面,D级危房原则上采取拆除或重建的方式改造。
第五条 鼓励村集体对一户多宅房屋进行收储并完成修缮,用于农户危房置换或租赁;鼓励村集体利用闲置用房进行改建,对不同人口户型危房户进行集中安置;鼓励实行农户自愿委托村级代建模式,由村集体牵头组织人员对无家庭劳力或其它有特殊原因家庭进行危房改造。
第六条 采用修缮方式改造解危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提供技术服务,乡镇(街道)督促指导农户进行屋面和立面改造必须和周边村庄房屋风貌相协调。
第七条 按照“1+6”模式开展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动态清零”常态化改造,即自排摸发现即日始,1个月内完成鉴定,鉴定确认后6个月内完成改造。
根据《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每年9月30日以后完成改造的,列入下年度改造任务数。
第四章 改造验收
第八条 乡镇(街道)验收
(一)乡镇复核鉴定。危房改造完工后,由各乡镇(街道)组织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辖区内修缮改造后房屋进行质量复核鉴定(二次鉴定),如发现尚未达到解危标准的,要督促农户再改造直至解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