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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游县政府购买城乡公共交通服务办法(试行)》等3个办法的通知

2021-06-07 龙游县 收藏
朗读

县各相关部门、相关公交客运企业:

根据《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发〔2019〕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公交客运实际,制定《龙游县政府购买城乡公共交通服务办法(试行)》、《龙游县公共交通企业规制成本核算办法(试行)》、《龙游县城乡公共交通服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游县城乡公共交通服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龙游县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公交企业管理,规范公交营运行为,提高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公交企业绩效评价机制,促进公共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发〔2019〕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龙游县范围内从事城乡公共交通运输的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公交企业年度发展计划执行、营收目标、服务质量、安全运行四部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支付购买公交服务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公交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管理、保障安全、优质服务。

第五条  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等部门组成龙游县公交企业服务绩效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开展考核工作。

第七条  考核办设主任一名,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担任,负责主持考核工作;考核办设在县交通运输局,组员由相关部门派人员组成。

第八条  公交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和统计制度,按要求报送报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内部审计,审计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至考核办。公交企业要认真完成相关日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考核分每期为1000分。其中年度发展计划执行100分,营收目标100分,服务质量600分,安全运行200分。服务绩效考核得分由四部分得分按权重比例折算得出。根据公交运行实际,可以调整考核权重。

第十一条  年度发展计划主要包括企业规范管理、站场建设需求、智能化建设计划、线路、班次发展计划、车辆发展计划、运营发展计划,由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运行实际确定,营收目标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公交企业上一年度营收确定。服务质量包括运营线路、运营车辆、运营服务、投诉处理、满意度五项内容,安全运行包括安全基础保障、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事故指标、车辆违法四项内容,具体按照《龙游县城乡公交服务绩效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执行(见附件1),根据运行实际,可以调整《龙游县城乡公交服务绩效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年度发展计划、服务质量、安全运行考核每季度考核一期,营收目标、责任事故每年考核一期。

第十三条  日常服务绩效考核由行业管理部门通过公开程序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进行。第三方机构负责年度运营计划中的运营里程、服务质量中的运营线路、运营车辆、运营服务、满意度等内容的考核,每季度收集汇总所有考核数据并形成服务绩效考核扣分情况向行业管理部门汇报,行业管理部门及时向企业通报考核情况,并督促整改;营收目标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委托审计机构负责考核。年度发展计划、投诉处理、安全运行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考核。

第三方测评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每季度开展测评。

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随机抽查5条线路以上。并核实抽查第三方测评机构的考核数据与公交企业的运行数据。对于投诉处理,要及时上门通过监控视频、询问当事人进行核实处理。安全运行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

考核办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内容由考核办成员根据不同时段和重点随机确定。

第十四条  服务绩效考核分数按照第三方测评、行业管理检查、投诉处理、考核办检查等方式累计扣分,每季度通报一次公交服务绩效情况。年度考核要按照年度发展计划、营收目标、服务质量、安全运营四项内容和各种检查方式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  公交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考核办申请复核并说明理由,考核办应当复核并向公交企业予以解释答复。

第十六条  服务绩效考核工作应当于次季度的第一个月完成,年度考核在次年3月份底前完成。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七条  服务绩效考核与考核奖励相挂钩,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实际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季度考核奖励资金半年发放一次,年度考核与清算资金同步核算。

年度考核95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50分—949分的,为良好。700分—849分的,为合格,600分—699分的,为基本合格。60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年度服务绩效考核为优秀的,在下轮公交线路经营权投放中可以予以加分。年度服务绩效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当年考核奖励按1.3倍的系数扣除,责令公交企业限期整改,并更换管理层。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以及年度服务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扣除当年全部考核奖励,有权终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取消下轮公交线路经营权投标资格。

季度考核:考核总分850分,每季度考核奖励资金按照考核周期内公里数、营收比例和考核分数确定,具体如下:

季度绩效考核奖励金额=季度考核分/(除)850*(乘)季度考核奖励资金*(乘)85%

季度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季度运营里程*(乘)12%+(加)季度营收总额*(乘)15%

年度考核:考核总分为1000分,其中包括季度考核平均分和年度考核内容分,年度考核内容共150分包括营收目标、责任事故二项内容。年度考核内容资金按照全年考核奖励资金分数比例测算,具体如下:

年度考核内容资金=年度考核内容分/(除)1000*(乘)全年考核奖励资金

全年考核奖励资金=全年运营里程*(乘)12%+(加)全年营收总额*(乘)15%

年度考核分=季度考核平均分+(加)年度考核内容分

第十八条  公交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明确责任分工,制定考核管理制度,要将服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管理人员业绩考核和薪酬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不得将考核结果直接运用到一线从业人员。

第十九条  公交企业应当针对考核中被扣分的项目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报考核办。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及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犯国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交企业应当自觉服从和接受考核,积极配合工作,按规定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公交企业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考核过程中要统一标准,严格把关,力求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中介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根据合同和相关规定追究中介机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考核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章行为,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除扣相应分数外,同时按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龙游县政府购买城乡公共交通服务办法》同步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龙游县城乡公共交通服务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龙游县城乡公交服务绩效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doc


龙游县政府购买城乡公共交通服务办法(试行)

为全面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进一步深化公交运营机制改革,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保证全县公共交通持续稳定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发〔2019〕87号),制定本办法。

一、购买服务范围及提供服务单位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为县域内及经认定延伸至毗邻县城乡公交客运的运营服务。

提供服务单位为取得龙游县城乡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的企业。

二、购买服务政策

(一)总规制成本。根据《龙游县公共交通企业规制成本核算办法(试行)》核定公交企业的车公里规制成本,作为下年度政府购买公交服务的核算基础,对公交运行里程按实核算,核算结果与成本规制资金挂钩。经核算,2019年10月—2020年9月车公里规制成本确定为4.55元/公里。

(二)车辆购置补贴。按照《龙游县关于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16〕2号)规定购置新能源车辆,在扣除国家补助的基础上,按照实际购车款50%予以补助,每年10月份申报次年的车辆购置计划和补贴预算。

(三)绩效考核奖励。按照《龙游县城乡公共交通服务绩效考核办法》,考核奖励资金与考核实绩挂钩。绩效考核奖励分实际运营里程奖励和营收奖励两部分,其中实际运营里程奖励核定为每公里0.12元,营收奖励核定为营业收入的15%。

三、政府购买服务核算

(一)政府购买服务总额应按公交成本规制方式确定的公交总规制成本和公交营收之间的差额计算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总额计算公式为:

政府购买服务总额=公交总规制成本+(加)绩效考核奖励-(减)上级各项补贴收入-(减)规制营收

(二)公交总规制成本按公交线路的运营里程和车公里规制成本计算确定,公交总规制成本计算公式为:

公交总规制成本=总运营里程*(乘)车公里规制成本

(三)运营里程按照《龙游县城乡公交一体化线路优化专项规划》中公交线路实际里程、运营班次计算,按照月计划统计。公交车辆在进行日常的修理、加油(气)、验车、回场、员工接送、抛锚抢修等行驶里程均不计入运营里程;

运营班次是指公交车辆按规定要求在线路起讫点间实际完成的运输服务班次,包括核定和临时加密班次,具体由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确定。未通过审核的班次以及未完整完成的班次不计入运营班次。

新增公交线路、停开公交线路、调整公交线路、增加班次需按程序由乡镇(街道)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乡镇(街道)、公交公司联合协商审核并提交城乡公交一体化领导小组审定后运行,萎缩村及距离最近公交站点1公里以内的行政村原则上暂不新增公交线路,运行后新增公交线路实载率低于15%的原则上停开。新增公交线路、停开公交线路、调整公交线路、增加班次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四)营业收入主要包括票款收入和部分公交营业外收入。票款收入是指公交运营中乘客的现金票款收入、移动支付收入(IC卡刷卡、银联刷卡、支付宝、微信等收入)。部分公交营业外收入指利用纳入规制成本的公交车辆广告收入的50%和公交包车、定制公交服务、公交厂车接送等营业收入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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