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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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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通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6月24

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农高园)创建工作,提升海洋农业发展理念,创新海洋农业发展模式,加快海洋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规范各项工作程序,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农高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高园主要指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永兴围垦南片农高园核心区(北起经五支路,西抵百米大道,南至经六路,东至纬一支路,约500亩)。该园区于201286日经省科技厅批准创建(浙科发农〔2012158号),并确定为全省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园区建设按照“科技引领、统筹开发、分步实施、适度超前”的原则,分核心区、示范区和辐射区三个层面进行规划,创建期为五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生产经营场所均在农高园核心区内且税务关系属于龙湾区(高新区),且与海洋农业方面相关的企业(单位、团体)。本办法亦适用于与农高园建设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园区政策

  第四条入驻农高园的企业须依法注册登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按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每月按时向农高园管委会办公室报送生产、财务报表。

  第五条凡是进驻农高园的企业除了可以享受龙湾区(高新区)相关优惠政策和龙湾区(高新区)科技局及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农高园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具体参照《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科技优惠政策》)。

  第六条为了鼓励农高园内企业(单位、团体)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园区内企业(单位、团体)可向农高园管委会提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为了在创建期内顺利完成园区建设工作,企业(单位、团体)申报科技研究项目在一个时期内可以申报一项,也可以申报多项;可以单独申报,也可联合开展科技研究,联合申报科技项目。(具体参照《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为了促进农高园科研成果的示范推广,农高园核心区内企业(单位)及示范区内企业(单位)在成果转化示范推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可视情予以奖励。

第三章产业发展导则

  第八条为加快农高园建设步伐,优化园区产业结构,提高园区发展海洋农业方面的科技贡献率,提高生产效率,改善生态环境,特制订农高园产业发展导则。

  总体要求:发挥区域特色优势,注重整体协调进步,体现空间时间布局,突出要素保障,讲究可持续发展,注重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农高园重点发展水产养殖技术研究、水产苗种引种育种工程、水产品精深加工技术研究等。

  水产养殖技术研究:组织实施养殖关键技术攻关,重点开展虾类生态健康循环养殖技术研究、国家级虾贝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现代渔业工程研究、海洋水产疾病防治研究等。

  引种育种技术研究:大力推进种子种苗工程,开展水产良种繁育技术研究、水产良种体系建设,破解优良种苗瓶颈,提高原良种覆盖率。一是建设泥蚶、缢蛏、文蛤和南美白对虾等遗传育种中心、原良种场,完善原良种体系;二是重点开展泥蚶、缢蛏、文蛤等优势滩涂养殖贝类原良种育种和育种材料创新;三是利用细胞工程育种技术、基因操作和基因工程育种技术,开展主要养殖鱼类和海水观赏鱼的遗传改良工作,主攻鱼、虾、贝、藻类海水优良养殖新品种选育、苗种繁育研究技术并开展良种推广示范;四是水产养殖新品种引进与开发,引进贝类、虾蟹类、鱼类以及海水耐盐植物等海水养殖新品种等。

  水产品精深加工技术研究:一是开展水产品加工关键技术研究,如海洋贝类、鱼类、生食海珍产品等生物加工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二是水产品综合利用技术研究,主要研究鱼类、虾类、蟹类废弃物的处理,开发加工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系列产品,提高综合利用率和附加值;三是水产品质量安全及控制技术研究。

  第四章机构设置及职责职权

  第九条为加强农高园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成立农高园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设在龙湾区科技局。

  第十条农高园管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园区运作情况和政策法规及项目申报等,对园区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听取入园企业(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农高园管委会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一条因农高园尚处于初创阶段,周边配套及公共服务设施比较局限,进驻园区工作的常驻工作人员(专职)可适当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参照《温州市农村科技特派员》标准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限从发文之日起至完成农高园建设,并通过浙江省科技厅考核验收之日止。

  附件:1.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科技优惠政策

        2.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科技优惠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开发战略,围绕温州“两海两改”的战略部署,立足温州地区海洋资源特点和产业优势,发挥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农高园)在科技与产业集聚、服务引领和示范带动方面的作用,全面提升温州市海洋农业产业的现代化、产业化水平。按照“科技引领、统筹开发、分步实施、适度超前”的原则,全力推进农高园的建设,经批准进入农高园核心区的项目或企业,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进入农高园的企业可享受《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城区建设的若干规定》(温龙委发〔2010〕47号)、《龙湾区人才和智力引进奖励实施办法》(温龙委发〔201193号)、《温州市龙湾区软科学研究项目成果评审办法》(温龙科发〔201025号)和《龙湾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办法》(温龙科发〔200835号)、《温州市龙湾区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温龙科发〔2007117号)等相关政策优惠。

  二、设立专用经费。每年财政科技经费需安排不低于50万元的配套经费,设立农高园科技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支持农高园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及日常运行管理经费等。

  三、科技创业种子资金支助

  该项支助对象必须是国内外科技人员或团队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的项目或农高园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的科技型初创企业。

  1.申请种子资金的单位必须是企业主体在农高园注册,并具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的运作正常的科技型初创企业。

  2.种子资金支持的方式及额度:

  种子资金以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支持。重点为实施高科技、高附加值、高效益的项目提供支持,额度为5-20万元,视情给予补助。对象为:符合省、市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国内外科技人员“带项目、带团队、带资金”创办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国内外高学历人才(博士学历以上)或团队创办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科技项目的产业化前景优秀的企业。

  四、可申请龙湾区科技创业的风险投资或融资担保(见温龙政办发〔201185号文件)

  五、对进入农高园进行“孵化”的科技企业,经企业申请,从获利年度起2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予以返还。

附件2

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科技计划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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