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为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开透明,根据《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及<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浙府法发〔2012〕58号)和《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温政发〔2013〕38号)精神,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13年7月1日开始,在我区全面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着力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切实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发布工作的满意度,区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简称“三统一”制度)。
二、实施“三统一”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下列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文种类中,报告、请示、议案、通报、纪要;
2.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会议讲话材料等;
3.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4.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5.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6.机关内部有关人财物方面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7.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奖励、通报;
8.非刚性规定的指导性意见、通知;
9.有关行政区划、地名命名的批复;
10.涉密文件;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12.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划;
13.成立非执法类机构的“三定”方案;
14.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务性的便民通告、公告;
15.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实施方案;
16.其他不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
三、分类管理
(一)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2〕117号)规定的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等程序进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自发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的,需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里明确说明理由。
1.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