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散装水泥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散装水泥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9日
龙湾区散装水泥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和《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59号)规定,结合龙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补助资金是指龙湾区在散装水泥专项政府性基金中安排的用于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来源
按照《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文件规定,区财政每年根据发展需要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入与结余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散装水泥专项补助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我区散装水泥发展。
第四条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的补助和标准体系建设;
(二)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的补助;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示范项目的补助;
(四)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宣传、培训;
(五)对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的奖励;
(六)经区财政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五条补助资金的安排原则
(一)以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为依据,围绕科技进步工作的重点内容,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
(二)充分发挥贴息或补助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三)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散装水泥设施投入的积极性;
(四)专款专用。
第六条补助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一)符合第四条使用范围。当年或上年度已竣工验收并已投产的建设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重大设备购置),优先予以安排;
(二)申请单位按国家和省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报表。
第七条补助办法与标准
(一)散装水泥企业建设项目的补助
1.混凝土搅拌站,年产混凝土30万立方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2.散装水泥供应企业(中转库),年中转供应20万吨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