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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实施生态葬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树葬、花葬、草坪葬及骨灰撒江、撒海活动的管理,促进生态龙湾建设,根据《关于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实施意见》(温龙委发〔2012〕2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2013年4月1日后在温州市殡仪馆火化的龙湾区常住居民遗体。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生态葬是指亡故者遗体火化后,将骨灰撒江、撒海或以树葬、花葬、草坪葬等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方式处理骨灰的殓葬方式。海葬指把骨灰撒向江河海洋内;树(花)葬指“以树(花)代墓”,即在指定的公墓区内为死者植一棵树(一株花),在树(花)前挖一个50×50厘米见方的深坑,将骨灰直接埋入泥土中,在树(花)前留下统一标识牌;草坪葬指把骨灰直接埋入泥土中,上面植上60×60厘米的草皮,地表不露坟包,在草皮上可平置或斜置一块墓碑,但规格不得超过40×60厘米。
第四条 实行生态葬的死者骨灰需安葬在经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内。
第五条 丧户自愿将亲人骨灰撒江、撒海的,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时间和区域组织实施。市殡仪馆将提供撒江、撒海骨灰的免费寄存服务。
第六条 实施骨灰撒江、撒海及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葬的奖励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承担。生态葬的奖励补助标准是:树葬、花葬、草坪葬每例为5000元;骨灰撒散以及遗体捐献的每例为8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