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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暂行)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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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集体土地上房屋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本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以下简称“房屋补偿”)工作,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1号)、《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2〕19号)规定,参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2017〕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龙湾区人民政府受温州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

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承担房屋补偿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房屋评估、签订补偿协议、拆除房屋等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龙湾区(高新区)范围内(不含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活动。

第四条 房屋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按照“工作格局不变、补偿标准不降、补偿程序调整”的要求,遵循“依法、合理、公正”原则实施。

第五条 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房屋补偿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合法有效的户口簿、不动产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明确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受送达人及联系方式。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补偿范围内向房屋所有权人公布。

公安、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的户籍、纳税、工商登记、建房许可、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第六条 合法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记载的内容确定;未登记房屋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的(以下简称“视为合法建筑”),以认定面积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确定。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七条 未登记房屋的调查和认定参照市、区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第九条 房屋补偿包括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下同)价值补偿、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等。

房屋价值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不含征地安置补助费4.8万元/亩)、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第十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

选择“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补偿。房屋所有权人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确定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用房比准价,结合被征收住宅用房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及其装饰装修和附属物评估确定。

选择“合法房屋基底面积一至三倍确定安置面积”补偿。房屋所有权人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用房比准价,结合被征收住宅用房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及其装饰装修和附属物,以及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的货币补偿金额评估确定。

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的货币补偿单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用房比准价减去政策内增购价评估确定,最低保底为每平方米300元。

第十一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前签订协议,按合法房屋建筑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和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补偿)最高给予12%签约奖励;按期腾空的最高再给予3%按期腾空奖励;延期腾空的,每延期1天,扣减10%的按期腾空奖励。

按照货币补偿总额(合法房屋建筑价值、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补偿、货币补偿奖励)的10%予以购房补助。

第十二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房屋所有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旧房)和安置房(新房)的评估价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结算产权调换价值的差价:

房屋(旧房)以及室内装饰装修等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安置房(新房)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安置房评估比准价格结合朝向、层次及其他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可以按下列方式选定一种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具体如下:

(一)“合法面积”安置

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房屋以1∶1相等面积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与安置房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不包括安置房层次差、朝向差)。

(二)“一三落地”安置

房屋所有权人系属地农业户口的(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可按其合法房屋基底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的三倍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应安置面积中超出合法房屋面积部分,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房屋所有权人系土地征收未安置落实到单位工作,虽已“农转非”但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按照属地农业户执行。

(三)“三五底顶”安置

房屋所有权人系属地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可选择“三五底顶”安置,具体补偿按照《龙湾区(高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人均保底安置人口审定办法(试行)》(温龙委办发〔2017〕5号)文件执行。

以上第一种和第二种安置建筑面积不包括众用分摊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上已注明众用分摊面积的除外),第三种安置建筑面积包括众用分摊面积。

(四)房屋(旧房)重置价:钢混(多层)1500元/平方米、砖混1200元/平方米、砖木10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以现场评估为准。安置房(新房)建安成本价3000—3500元/平方米,政策内增购价4800—5000元/平方米,具体标准在房屋补偿方案中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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