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临海市 > 正文

临海市海洋与渔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朗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海洋与渔业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的长效机制,规范海洋与渔业项目申报、过程跟踪、后续监管,提高项目质量,促进海洋与渔业成果产业化,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市海洋与渔业项目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海洋与渔业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科室(站)长为成员,并实行项目管理员制度。
第三条 海洋与渔业项目管理程序分为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资金管理、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五个阶段。
第四条 项目的申报。项目管理员在收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项目申报通知(指南)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把内容通过农民信箱发送到项目领导小组各成员,并召开项目申报会议,商定项目申报内容。相关职能科室积极做好项目申报文本,拟定申报文件,交项目管理员统一上报。
第五条 项目实施。项目列项后,职能科室应积极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列项的各项内容认真实施,确保项目再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六条 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做到专帐核算,专款专用。财务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严格对照上级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完成后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文件资料,经所属科室审核后,由项目领导小组会同财政部门一起对项目进行验收。必要时,可委托地方有关单位组织验收。项目列项单位另有验收要求的,按照其要求组织验收。验收报告由项目验收组长签字生效。
第七条 绩效评价。项目职能科室负责组织本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项目绩效评价应根据《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效字〔2009〕5号文件)要求组织实施评价,围绕设置的评价指标客观、公正地评判,真实反映项目实施绩效,并按规定格式要求写出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临海市海洋与渔业项目和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附件2:项目管理员责任制度
附件3:项目申报制度
附件4:项目职能科室责任制
附件5:项目检查制度
附件6: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临海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2年9月15日

附件1:
临海市海洋与渔业项目和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为促进我市海洋与渔业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我市海洋与渔业项目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成立海洋与渔业项目和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林 敏
副组长:赵立东、陈小高、林小勇、王必成、赵 继、吴先林。
成 员:高慧娟、朱雄伟、何方喜、金崇地、徐志敏、林善利、陈永敢、罗士斌、金美华、林立新、吴鹏。
赵立东、赵继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孙敏担任项目管理员。








附件2:
项目管理员责任制度
第一条 项目管理员在收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项目申报通知(指南)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把内容通过农民信箱发送到项目领导小组各成员,并召开项目申报会议,商定项目申报内容。
第二条 项目管理员负责接收各科室提交的项目申报文本和相关文件(包括电子和纸制文本),并及时上报经项目领导小组同意申报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员负责项目的汇总工作。对申报末成功的项目要归入下一年度项目库;对申报成功的项目要列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第四条 项目实施到期后,项目管理员收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项目验收文件时,应当及时通知项目职能科室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管理员应及时做好总结统计工作。







附件3:
项目申报制度
第一条 项目领导小组通过项目申报会议商定项目申报内容,确定项目申报对象。
第二条 由各职能科室根据“项目申报通知(指南)”和“项目领导小组会议意见”组织项目的具体申报工作。
第三条 申报项目的相关职能科室做好项目所需全部材料(包括拟定联合发文)。
第四条 由职能科室递交申报所需所有材料,交由项目管理员统一上报。如因材料不足或递交不及时而造成项目申报延误后果由各申报业务部门担责。

附件4:
项目职能科室责任制
第一条 职能科室在接到项目申报通知后,应积极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项目申报。
第二条 项目职能科室负责项目申报信息的筛选,拟定申报文件,并按要求及时上报项目。
第三条 项目职能科室对最终形成的申报项目材料的内容和附件材料的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项目列项后,职能科室应积极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列项的各项内容认真实施,确保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职能科室负责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验收材料和项目建设执行情况。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向项目领导小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之后由项目领导小组会同财政部门一起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六条 项目职能科室负责组织项目的绩效评价和验收相关材料的汇编上报工作。






附件5:
项目检查制度
第一条 由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我局立项项目的检查工作,并下达项目检查通知。
第二条 各职能科室接到项目检查通知之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把检查通知告知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项目检查通知后,应当积极配合项目检查工作,不能有意回避项目检查,否则将判定为项目检查不合格。如确实有原因不能参加,应提前向我局项目领导小组说明理由,并推迟项目检查时间。
第四条:检查实施。
开展项目检查工作时,由项目领导小组确定项目检查小组成员名单;由检查小组召开项目评审会议,会议过程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列席。检查小组在听取实施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后,根据现场实地考察情况给定项目检查意见。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检查组的意见对下一阶段项目实施工作作出整改。
第五条:对于检查不合格或整改不利的项目单位,一经局长办公会议或项目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可暂停该项目单位的资金补助,直至项目检查合格。



附件6:
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严格对照上级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条 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须报相关业务科室签署意见,并经局长签字后方可送交财务报批。
第三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经审批的《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条 由于项目检查不合格,被确定为暂停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应立即停止向其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做到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临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inhaishi/20210810/409442.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