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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临政办〔2012〕181号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2012〕181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海市城市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城市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7次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临海市城市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临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临政办〔2006〕132号)、《关于调整城市建设体制的意见(试行)》(临市委发〔201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主城区)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城市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市区主次道路、桥梁、给水、排水排污,路灯、垃圾处理、景观亮化、河道整治、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二)教育、文体、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项目;
(三)小街小巷(含支路)和社区道路、城中村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 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二)各部门合理分工,协同共管;
(三)坚持限额设计原则,以估算控制概算,以概算控制预算,最终控制决算;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街道要切实承担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职责。
公共建筑建设管理处负责市财政投入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建设。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所有项目的政策处理工作,以及小街小巷(含支路)和社区道路、城中村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发改局负责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和计划审核、项目前期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局负责牵头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
财政局负责对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工作和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局负责对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程序、资金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和监督。
监察局负责对城市建设项目建设过程廉政风险的防范和重点环节的监督。
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编制配套土地资源开发规划,落实项目用地。
环保、人防、消防、行政执法、水务、电力、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市建设项目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六条 城市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坚持政府投资规模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在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中,应当预留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增补项目的资金来源。
第七条 城市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额;
(二)具体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项目前期费用;
(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城市建设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城市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发改局应当及时制订城市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批准。
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条 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经发改局征求财政、建设规划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但原则上项目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规定的项目投资总额;超过计划规定的项目投资总额的,须提交部门联席工作例会讨论商定,报市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