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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3〕49号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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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政办发〔2013〕49号


                                  JLHD01—2013—0002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3〕49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海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依法设立,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遵循专款专用、余额结转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成立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价调办),设在市发改局,作为领导小组的具体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使用、监督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来源:

1.将现有的市级粮油储备补贴、生猪市场风险基金、农资淡季储备贴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等专项资金纳入价格调节基金盘子(简称打包资金)。

2.建立价格调节应急资金(简称应急资金)。

3.政府确定的其他渠道。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或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而受到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补贴、补助或贷款贴息。
  2.对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或政府提高价格影响而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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