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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临安委〔2014〕3号 |
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级各有关单位:
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的要求,积极开展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还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和问题。根据《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台安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防范液氨泄漏爆炸等事故发生,进一步做好我市涉氨制冷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确保实现“取缔关闭一批,治理整顿一批,巩固提升一批”的治理目标,经市安委会研究,决定2014年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部署精神,以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进一步推动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涉氨制冷企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继续组织涉氨制冷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加大隐患整治力度,实现教育培训全覆盖、隐患排查全覆盖、整改治理全覆盖,取缔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停产停业整顿一批有较大隐患的企业、治理整改一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升规范一批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通过专项治理活动,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市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整治重点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明确以下整治重点: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涉氨制冷企业,一律依法取缔关闭:
1.相关证照不全的;
2.停产整顿未验收达标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
4.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1.冷库及制冷系统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2.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3.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4.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
6.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7.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
(三)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整改并限期完成:
1.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
2.在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
3.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操作部位等应设置安全标识;
4.作业现场应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5.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液氨使用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7.企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8.企业应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9.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自查自改(从现在起至3月30日)。
各镇(街道)、市级有关单位要对管辖内的涉氨制冷企业进一步全面调查摸底,查清基本情况,按照企业安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建立基础台账,明确责任和分工,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同时,要将《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视频讲座培训教材提纲》和《涉氨制冷企业自查自改表》(可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下载)印发至所有涉氨制冷企业。涉氨制冷企业要在去年整改的基础上,对照《涉氨制冷企业自查自改表》,制订整改方案,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并于2014年4月1日前将自查自改情况报送各镇(街道)安监中队及主管部门。
第二阶段:治理整改(4月1日至8月31日)。
市安委办要牵头组织安监、质监、消防等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2013〕6号文件、省安委会〔2013〕13号文件和台州市安委会〔2014〕5号文件精神,对照《浙江省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治理执法检查表》(见浙安监管综〔2013〕188号文件,可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对涉氨制冷企业逐家进行认真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要针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等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取缔关闭、停产停业整改及限期整改的决定。同时,要积极组织专家帮助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督促企业认真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全面改善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阶段:督查验收(9月1日至9月30日)。
1.相关镇(街)及市各级有关单位对专项治理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并于9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2.市安委办组织督查组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3.迎接台州市安委办督查组对专项整改治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里成立领导小组,陈福清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府办、市安监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组成,督促、落实政府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台政办发〔2013〕151号文件规定落实职责(附件),理清工作边界,推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机制。
(二)坚持统筹兼顾。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与“打非治违”有机结合,采取明查与暗访、回访检查等方式,彻查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要与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机结合,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三)强化责任落实。全面建立涉氨制冷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和隐患整改责任制,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工作机制。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和消除。一是建立隐患整改工作台帐和验收销号闭环制度;二是落实隐患整改的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人、整改方案、整改资金、整改时间;三是完善企业隐患整改的监管责任制度,按照管行业要管安全和分级监管的要求,明确监督企业隐患整改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对因重大隐患整改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企业及相关部门责任人,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涉氨制冷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动抓好排查整改,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内部供、产、销各个环节。
(四)落实隐患治理。各地要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针对当前涉氨制冷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治计划。隐患整改工作要围绕确保员工生命安全与增强企业事故防范能力这一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做到区别对待、分类指导。2003年前建设的冷库及制冷系统,可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对排查中发现的一般隐患,应督促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实施停业整改,并通过采取工程建设、技术改造、加强管理、更换设备、加强自动监测防控等手段,确保隐患彻底整治到位(停产整改企业在重大安全隐患尚未整改时,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对那些受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整改的企业,则必须坚决采取关停措施。
(五)严格依法行政。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没有开展专项治理、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理;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对检查发现的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前,不得补办工商执照等相关手续。
(六)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教育。要对辖区内涉氨制冷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部门和制冷车间负责人未参加安全培训的,要做好补课工作,重点培训学习《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特种设备、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要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确保持证上岗。同时,要督促企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请专家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重点培训液氨使用管理、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和技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落实完善应急机制。安监、消防、质监等相关部门要督促液氨制冷企业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风险,编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在发生事故状态下从业人员的自救措施、救援求助方法等基本内容,加强重点部位和重点设备的日常监控,维护完善消防设施和应急装备,并明确责任进行规范管理。特别是要深刻吸取吉林“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和上海 “8·31”重大氨泄漏事故教训,重点保证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一旦发生事故所有人员能够及时疏散和逃生。同时,要定期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做到岗位演练与全员演练、专业演练和综合演练相结合,提高企业员工应急处置和自救能力。
(八)做好宣传报道。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主流媒体的作用,及时进行正反两方面典型宣传报道,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公开曝光安全培训、自查自改等不落实的企业,使本次专项治理活动真正起到宣传、警示、促进作用。
(联系人:何宗法,电话:18957655699,邮箱:lhhzf@126.com)
附件: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治理有关单位职责
临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3月20日
附件
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治理有关单位职责
市安监局负责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综合协调,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市农办、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履行行业管理责任,督促相关涉氨制冷企业的专项治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三同时”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
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对涉氨制冷企业是否办理规划手续、是否按规划进行建设进行检查,负责对涉氨制冷企业的设计、建设是否合法合规,现存的冷库建筑能否继续使用进行检查;
市质监局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重点对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注册登记,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是否有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压力表、安全阀是否定期校验,液氨阀门选型及材质是否适合,指导企业加强氨制冷融霜环节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及时处置整治工作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无工商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氨制冷单位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氨制冷企业土地使用的权限类型、年限、面积等情况进行检查;
市消防大队负责涉氨制冷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安全疏散、消防器材配备、水喷淋系统、食品加工间疏散通道标识及畅通情况、消防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和消防应急演练等工作检查;
有关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涉氨制冷企业排查、建立监管台帐,督促落实管辖企业做好安全专项治理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