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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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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律师事务所:

   为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着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了律师的业务水平、能力和办案质量。完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是监督律师执业行为的有效手段,也是落实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要高度重视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及每一名执业律师对业务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把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对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情况的检查和评选,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

  目前,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执行的是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两个规章及相关规定,各律师事务所要组织每名执业律师认真学习,在执业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逐项贯彻落实。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2、按照各类业务要求立卷归档。律师业务档案要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3、律师事务所要有专人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有独立的档案室(条件暂不具备的必须设有专门的档案柜);业务档案借阅借调要登记。

  4、律师业务档案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规定期限、密级进行保管。

  5、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业务档案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律师调离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案卷带走。律师调离律师事务所时尚未办结的业务,凡以原律师事务所名义签订合同的,案卷由原律师事务所保管,律师在结案后将案卷交回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解散时未办结的法律事务,办结后案卷由律师新加入的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

  6、各类律师业务档案要及时归档。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翻译成中文附后;材料上金属物须去除干净;卷宗整体应做到整齐、干净。

  7、律师业务卷宗归档材料要完备。严格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中刑事卷、民事卷、法律顾问卷、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卷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档案整理应依目录顺序整理材料,要求材料齐全、完整。为规范律师在代理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规定的目录基础上,增加“委托事项风险告知书”、“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装订目录顺序附后。

  8、案卷封面、封底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逐项填写完整。背脊中年度、卷字号需齐全,卷内目录及材料须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书写,不得用铅笔、普通圆珠笔、水彩笔、复写纸书写。页码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卷内纸张应大小一致,统一使用A4纸张,若原材料不整齐,应修补成A4纸,达到卷内文件整齐一致。案卷装订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

  三、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

业务科室要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要把律师业务档案规范化管理与律师事务所评先创优挂钩,奖优罚劣。对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混乱、业务档案内材料短缺严重的,通过适当途径予以批评、通报,并结合律师业务质量考核内容,向社会公示。市局每年定期对全市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律师业务档案目录装订顺序

          2、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3、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4、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

临海市司法局

2014年10月29日

 

附件1

          律师业务档案目录装订顺序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或指定书;

  4、委托事项风险告知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7、调查材料;

  8、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9、集体讨论记录

  10、起诉书、上诉书;

  11、辩护词或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裁定书、判决书;

  14、上诉书、抗诉书;

  15、办案小结;

  16、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委托事项风险告知书;

  5、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6、阅卷笔录;

  7、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8、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9、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10、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1、集体讨论记录;

  12、代理词;

  13、出庭通知书;

  14、庭审笔录;

  15、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6、办案小结;

  17、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

   三、法律顾问卷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3、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4、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5、收费凭证;

  6、委托事项风险告知书;

  7、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8、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9、工作小结;

   10、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委托书;

  3、收费凭证;

  4、委托事项风险告知书;

  5、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6、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7、调查材料;

  8、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9、工作小结;

  10、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

附件2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1991年9月11日,司法部

第一章 

  第一条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 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 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  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

  第六条 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 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 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

  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第十条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十二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或指定书;

  4.阅卷笔录;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14.办案小结。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三、法律顾问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

  第十三条 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

  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同类卷顺序排列。

  第十四条 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三章  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十五条 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十六条 立卷人用钢笔或毛笔逐页填写案卷封面;填写卷内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第十七条 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说明材料,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

  第十八条 承办案件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十九条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卷面为16开,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第二十条 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在线绳活结处需贴上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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