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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临市监〔2014〕35号 |
各科(室)、所(分局)、队、协会、中心:
为做好我市美容美发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美容美发化妆品安全风险排查及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调查摸底、宣传培训、行业自查、集中检查、打击查处,全面掌握我市化妆品流通环节存在的安全风险,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有效解决经营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促进化妆品流通秩序明显好转。
二、检查内容
以美容美发单位(包括从事塑身、纤体、丰胸、减肥等销售和使用化妆品的单位)、化妆品批发及专营单位为检查对象;以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祛斑、防晒等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进口化妆品、祛痘(抗粉刺)、美白化妆品为检查品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的化妆品、是否是无《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无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无备案文号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自制、套号冒号、过期的化妆品;化妆品的包装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假夸大宣传,或注有适应症、宣传疗效和医疗术语;是否存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销售保健食品。
具体内容:
(一)美容美发单位购入化妆品时,是否严格按照《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进行索证: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行政(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件凭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是否严格索票,包括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 化妆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规定,是否标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净含量、成分表、保质期、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等九项内容;需要时标注安全警告用语、贮存条件;不得标注适应症、医疗术语等内容。
(三)是否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标签标识不规范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期化妆品。
(四)美容单位购入保健食品时,是否严格按照要求索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流通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是否严格索票,包括供货者出具的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凭证应当至少注明保健食品的名称、注册证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售日期。
(五)保健食品标签是否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批准文号、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净含量(包装规格)、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注意事项、贮藏方法、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进口保健食品标签应标注原产国或者地区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六)是否正在销售夸大宣传、假冒保健食品或过期保健食品。
三、工作措施
(一)组织宣传培训。组织对辖区内美容美发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动员培训,发放监管告知书(附件1),签订责任承诺书(附件2),开展化妆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的宣传,宣传普及化妆品科普知识,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二)开展自查自纠。辖区内美容美发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开展对照自查,对照化妆品经营企业管理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的违法违规现象开展自我纠正。
(三)加强监督检查。围绕重点单位、重点品种和重点内容,对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可疑品种实施监督抽检或通过寄所在地化妆品监管部门核查(买样),按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附件3),对有不良记录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时间从2014年9月中旬开始至12月底,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集中检查、规范提高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9月底前)
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召开动员会进行部署、开展宣贯培训,安排整治任务,落实整治责任。所(分局)要摸清辖区内美容美发行业基本情况,建立档案和信息交流平台。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10月20日前)
全市各美容美发及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按照监管告知书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清理正在经营使用的产品,凡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一律下架,合格的产品建立购进验收台帐,落实索证索票工作,建立产品档案。
第三阶段:集中检查阶段(10月21日—12月20日)
根据方案要求,组织人员集中力量对美容美发及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化妆品安全风险排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提出责令整改措施,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四阶段:规范提高阶段(12月21日—12月底)
根据整治目标,总结专项整治阶段性成效,查找问题不足,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进行复查,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促进提高美容美发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要把专项整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督促自查自纠,强化企业自律。通过发放监管告知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增强企业守法意识和第一责任人意识,促进企业自律,确保化妆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督促企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妆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销售、召回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
(三)加大打击力度,严处违法行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检查发现经营使用无《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的化妆品、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化妆品、无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无备案文号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加强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工作及成效。宣传化妆品安全科普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自我防范能力。公布举报电话,做好举报投诉受理并及时处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五)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上报资料。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局稽查大队牵头,各所(分局)并明确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关数据资料的收集、统计、汇总、上报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分析,于12月25日前上报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统计表。
附件:1.临海市美容美发化妆品监管告知书
2.临海市化妆品经营质量安全承诺书
3.临海市美容美发化妆品监督检查表
4.临海市化妆品安全风险信息表
5.化妆品消费提示
6.临海市美容美发化妆品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17日
抄送: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7日印发
附件1
临海市美容美发化妆品监管告知书
各美容美发及化妆品经营单位:
化妆品监管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美丽的民生工程,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全市各美容美发及化妆品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及《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为确保全市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安全,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1.持有效营业执照开展经营。
2.购入化妆品时,必须索取以下证照:①化妆品生产企业及供应商的营业执照;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③化妆品行政(卫生)许可批件(指宣称染发、育发、烫发、脱毛、防晒、祛斑、美乳、健美、除臭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或备案件凭证(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批件)、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④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⑤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