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市级以上创新载体:
现将《临海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临海市科学技术局 临海市财政局
2015年4月28日
临海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省、台州市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推广应用创新券。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而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由科技局负责发放,主要用于我市中小企业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的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检索查新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企业利用创新券购买科技活动,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到市科技局结算兑现。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在《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创新驱动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临政发【2014】35号)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确定每年创新券的额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成立市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由市科技局综合计划一科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创新券的发放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泛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以上年度末财务会计报表为准),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
第七条 省(台州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台州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省(台州市)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按省、台州市科技部门要求应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