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临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法治临海建设,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正、监督与指导并重,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全面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市检察院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具体案件由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办理。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检察院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开展行政执法法律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就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案件交市检察院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的,市检察院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认真落实,并就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应依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之规定,对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备案信息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与市检察院共享。
第九条 市检察院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应依法督促其纠正;适时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市检察院重点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确认;
(五)行政征收、征用及补偿;
(六)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七)其他直接对特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采取措施并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条 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法律监督: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越权执法的;
(二)无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四)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监督的情形。
第十一条 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应当向相关责任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行政执法行为等情况,应当发出《检察建议书》。相关责任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回复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市检察院实施行政执法法律监督时,可根据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行政违法的具体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建议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建议取消执法资格;
(三)建议调离执法岗位;
(四)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市检察院对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对行政机关拒不纠正或不履行,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市检察院适时探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