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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浙卫发 [2015] 57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我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为,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的执法形象,确保依法行政,廉洁执法,文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为,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的执法形象,确保依法行政,廉洁执法,文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是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为纪律。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是指经过培训考核并合格,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卫生监督员证件的人员。非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得从事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及我省有关公务员行为规范的规定,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廉政、依法行政、务实创新、团结协作、品行端正。
第五条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提升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准确理解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宗旨以及条文内涵,熟悉行政执法程序和规则,提高行政效率和执法水平,做到合法、合情、合理地执法。
第六条 严格执法。全面正确履行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职责,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得包庇、纵容、袒护卫生计生违法行为。
第七条 规范执法。熟悉掌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依据、工作规范、文书规范和标准要求,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执法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决定或命令。
第八条 公正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程序优先原则,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秉着诚实信用原则,坚持同类事情同等处理,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不得选择性执法。
第九条 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为民的宗旨,增强为民服务的意识,做到语言文明、举止端庄,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知情、陈述、申辩、听证等合法权利,保护其隐私、秘密,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野蛮执法,不得出现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廉洁执法。严格遵守中央和本省的各项廉政准则,提高廉洁勤政意识,规范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自我约束管制,加强过错责任追究,杜绝“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等现象发生,做到廉洁执法。
第十一条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十不准”的规定:
(一)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营业性娱乐活动。
(二)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者在购物时执法。
(三)不准以言代法和提出与执法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
(四)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监管的企业用餐。
(六)不准替管理相对人说情和包庇或者刁难、报复。
(七)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和抽检的样品。
(八)不准以行政处罚要挟当事人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
(九)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
(十)不准以罚代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遵守下列着装“十标准”规定:
(一)必须按规定着卫生计生执法服装和佩带执法标志(帽徽、肩章、臂章、胸牌、领带)。每个监督员的胸牌为固定号码,不得借用、交换。
(二)卫生计生执法服装应当保持整洁、整齐、配套,穿黑色皮鞋、系黑色腰带。仪容举止端庄、风纪严肃,不得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胸、挽袖、挽裤腿,和乱(歪)戴帽子、领带,不同季节服装混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