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切实维护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统计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开展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统〔2010〕4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队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细化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涉及的统计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限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
(二)过罚相当原则。根据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后果等因素,合理设置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避免轻过重罚、重过轻罚。
(三)留有余地原则。对行政处罚数额较小、发生频率较低的项目,从实际情况出发,暂不细化裁量标准。
第四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组织统计违法行为的具体统计行政处罚项目及依据如下: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处罚依据为《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处罚依据为《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处罚依据为《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处罚依据为《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处罚依据为《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六)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处罚依据为《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条 统计违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统计违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有具体整改措施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三)揭发、检举他人统计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统计违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有具体整改措施的;
(二)主动交代统计违法事实并及时纠正的;
(三)积极配合政府统计部门查处当事人自身统计违法行为的;
(四)情节较轻,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统计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统计违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统计违法数额较大或占应报数额的比例较高,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不配合政府统计部门查处当事人自身统计违法行为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经查证属实的;
(四)同时发生两种以上统计违法行为的;
(五)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统计违法行为的;
(六)被查处后,继续实施相同性质统计违法行为的;
(七)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八)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临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临海调查队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临海调查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附件:
临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临海调查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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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种类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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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首次发生。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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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再次发生。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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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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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
按《临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临海调查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暂行)》第五至第八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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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10%以下。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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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10%以上30%以下。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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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30%以上50%以下。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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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50%以上100%以下。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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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100%以上。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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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
按《临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临海调查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暂行)》第五至第八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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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在同张统计调查表中,应填而未填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10%以下。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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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张统计调查表中,应填而未填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10%以上30%以下。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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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张统计调查表中,应填而未填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30%以上60%以下。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临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inhaishi/20210810/40883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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