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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海市工业企业富余排污权指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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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环〔2016〕22


 

关于印发《临海市工业企业富余排污权指标

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台州市总量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化手段在有效配置环境资源方面的作用,调动企业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积极性,积极挖掘环境总量资源支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断地提高环境资源的使用效益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临海市工业企业富余排污权指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临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64月7


临海市工业企业富余排污权指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为调动企业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积极性,积极挖掘排污总量资源支持企业的发展,合理利用排污总量资源,有效提高环境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配置量化管理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号)、《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完善规范排污单位间排污权指标转让的通知》(台环保〔201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排污权指标转让管理范围

  (一)已列入污染减排和总量管理的指标,即水污染物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气污染物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二)VOCs、烟粉尘、总磷、总氮、重金属等排放指标,如上级环保部门开始实行总量替代管理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则自动进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转让原则

  (一)来源符合总量管理政策的原则。用于转让的总量须通过排污权交易或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获得、经环保部门核查确定的富余量,符合污染减排和总量控制有关政策要求。

  (二)保障环境质量的原则。申请受让的企业所在地环境质量符合要求,纳污水系符合水环境功能区要求,或者通过纳管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再增加当地水环境污染压力,以及通过其它办法保证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排污权指标实行网上结算管理,排污权指标转让情况向全社会公开。公开转让办法、转让程序和租赁结果,接受管理对象和公众监督。

  (四)奖优罚劣的原则。对环境污染小、经济效益好、环境资源使用效益评价排名先进的企业,在排污权转让予以优先支持。对污染严重、经济效益差、未完成污染减排和污染整治任务、环境资源使用效益评价排名落后的企业限制转让排污权指标直至取消排污权指标转让资格。

  (五)促进转型升级的原则。受让方应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以本市相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生产工艺、最佳治理控制技术、管理水平较好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水平为基准受让排污总量指标。

  (六)行业限制转让原则。排污权指标优先在同行业之间转让,同行业之间无转让指标的,可以按照以下顺序从重污染行业向轻污染行业转让:电镀行业、除了电镀之外的重污染行业(造纸、印染、化工、制药、合成革等)、未列入重污染行业的其它行业,但不得反向进行转让。

  (七)政府收贮与企业间转让自愿选择原则。企业经环保部门核查确定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可按照政府收贮价格申请收贮,也可以进行企业间转让,由双方自行确定转让价格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三、转让排污权指标来源

  (一)关闭、永久性停产企业原取得的排污权指标;

  (二)企业独立厂区、产品、生产线关停,且可以明确分离的排污权指标;

  (三)企业因产品结构调整不再排放生产废水和进行废水污染物总量管理的,其原取得的水污染物排污权指标;

  (四)企业因停用锅炉、窑炉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等原因,不再排放气污染物,或者在环评报告中对该部分排污量予以明确的排污权指标;

  (五)企业通过产品结构调整、项目技改以新带老、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等污染减排措施削减的污染物排放量,经环评单位对原有核定的排污总量进行调整,并经环保部门审批认可的富余排污权指标;

  (六)其它可用于转让且来源合法的富余排污权指标。

  四、申请排污权指标受让方条件

  (一)具有合法性的生产企业;

  (二)企业申请增加排污权指标使用的生产项目必须合法;

  (三)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管理相关要求;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对于下列企业,其排污权指标转让申请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

  (一)违反环评、环保 三同时验收规定,以及因其它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停产治理而未整改到位的企业;

  (二)被列为环境信用不良的企业;

  (三)在环境资源使用效益评价中排名靠后的企业;

  (四)其他不符合排污权指标转让要求的企业。

  五、申请排污权指标出让方条件

  (一)合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

  (二)申请出让的排污权指标必须可以核查确认;

  (三)企业出让排污权后能够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管理相关要求。

  六、出让程序

  (一)出让方向市环保局提出出让申请,并根据来源不同分别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二)市环保局核定可出让量,并将核定的可出让量在市环保局网站上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排污单位排污权富余量核查报告》(详见附件1);

  (三)承让方向市环保局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供受让排污权指标用途及合法性相关支撑材料;

  (三)市环保局审核后出具《排污权转让确认书》(详见附件2);

  (四)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并将合同及转让款支付凭证复印件报市环保局备案《排污单位间排污权转让备案通知单》(详见附件3);出让方排污权指标来源于台州市排污权储备中心(通过排污权交易和排污权竞价方式获得排污权)的,还须到台州市排污权储备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五)转让双方到市环保局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七、其它

  (一)受让的排污权指标使用年限为受让排污权的剩余时间,即原取得的排污权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的年限,使用期限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续用手续并缴付排污权指标使用费;

  (二)转让双方不免除其他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八、附则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临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2、国家、省、台州市有关排污权交易和有偿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变更的,从其规定。

  

  

  

  

  

  

  

  

附件1

排污单位排污权富余量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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