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临海市教育局文件
临教工〔2016〕3号
关于做好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中小学、市直属学校、民办学校,各基层教育工会:
根据临海市总工会的工作部署,今年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工作仍按去年的有关文件执行。现将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台州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校根据本校到期的时间提前到临海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及时办理,并做好衔接工作,最迟于6月30日前做好相关办理手续。
附件:1.台州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表及参保人员登记表
临海市教育局 临海市教育工会
2016年4月6日
抄送:台州市教育局,台州市教育工会,临海市总工会。
临海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印发
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文件
临市委办〔2015〕21号
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台州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活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台州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试行)》(台市委办〔2015〕19号)转发给你们。2013年12月20日印发的《临海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试行办法》(临市委办[2013]113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7日
台州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关于“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精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互助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济互助的光荣传统,有效帮助职工减轻个人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由台州市总工会组织和领导,按照统一工作方案、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实施时间、经费各县(市、区)独立核算、风险各县(市、区)各自承担的原则,开展医疗互助活动。台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台州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市、各县(市、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所属基层单位申请参加人员的登记建档、互助金的收取、互助金的管理和补助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申办、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三条 凡台州市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均可由单位工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可以单位名义,下同)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活动)。非公企业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并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以上;其他单位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以上。
第四条 各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 填写《台州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
2. 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人员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以EXCEL格式,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
第五条 互助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从参加活动的单位向中心交纳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 各中心接受所辖各单位参保互助金的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非本期限内不再接受参保。
第三章 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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